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安平遠洋漁港之興建未達預期效益,相關設施閒置多年,監察委員尹祚芊提案糾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及臺南市政府

  • 日期:98-07-09

針對臺南市安平遠洋漁港興建完成後,未達預期效益,相關設施閒置多年或低度利用,監察院尹委員祚芊於本(98)年7月9日提案糾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及臺南市政府。
糾正案文指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自79年迄86年,委託臺南市政府分6期興建臺南市安平遠洋漁港,惟86年底竣工後,卻無遠洋漁船靠泊,肇致相關設施閒置。漁政主管機關未審視國際遠洋漁業之發展重心,已從遠洋漁業移至沿近海與養殖業,未辦理後續各工期工程之可行性及效益分析研究,肇致臺南市安平遠洋漁港興建完成後未達預期效益,耗資15億元之設施閒置,漁業署未盡漁政主管機關正確分析評估之責,核有怠失。
糾正案文復表示:該漁港之相關設施包括:碼頭、魚市場、廢水處理廠等,自完工後即閒置,如今碼頭僅規劃大陸漁工暫置區、小船訓練及季性之外籍船停靠等;魚市場雖於93年斥資6,500萬元重新規劃整建,惟漁會因租金高,恐不符成本,遲未進駐經營;廢水處理廠則因水產加工業者並未進駐,缺乏足夠規模之廢水來源,至今仍閒置。自94年起,臺南市政府即為安平漁港之管理機關,該府本應自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土地撥用事宜,雖該府表示財力困難無法辦理有償撥用,惟已撥用之264筆,仍延宕4年始辦理完成。臺南市政府延宕處理安平漁港土地撥用事宜,顯有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