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校園性騷擾案處理不當,監察院通過糾正案

  • 日期:98-07-16

自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公布以來,某高中對於校園發生18歲以下性騷擾事件未依法或延遲向所在縣政府社會處通報,近3年來更連續爆發2名教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之事,該高中對學生權益保護不夠周延,引發輿論譁然,嚴重斲傷政府形象,而教育部對該高中的督導草率,均有失當,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依據監察法第24條,於本(98)年7月16日通過並公布監委余騰芳所提糾正該高中及教育部案。

糾正案文指出,某高中校園連續發生18歲以下性騷擾學生事件,未依法於24小時內或延遲向所在縣政府社會處通報,該校誤以為性騷擾案不用通報當地社會處,且誤認性騷擾防治法未規定必須通報,校長坦承為個人疏失,顯見校方長期對此規定生疏而未落實辦理,核有失當。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既已在校安事件通報系統得知性騷擾事件,卻未追蹤校方是否也同時依兒童局函釋,於24小時內通報當地社會處,難脫督導疏失之責。

糾正案文表示,該高中教評會執意違反教育部有關不適任教師解聘、不續聘之函釋規定,將不續聘案決議改為「停聘」,並在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尚未核准該名不適任教師案前,重新陳報主管機關該項新處分,該校對學生權益的保護又不夠周延,引發輿論譁然,嚴重斲傷政府形象,核有不當。

糾正案文提及,該高中3年來連續爆發2名教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之事,教育部未嚴察該高中有無依法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情形,於96年教師不當對待學生案發後,沒有任何積極作為,耽誤導正全校師生性別教育的契機,教育部對該校督導草率,核有欠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