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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國宅滯銷,監察委員沈美真提案糾正內政部、國防部、台南市政府

  • 日期:98-02-18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國防及情報委員會於本(98)年2月18日通過並公布沈美真委員所提糾正內政部、國防部及台南市政府案。案由為:前台灣省政府住宅及都市發展局(現併入內政部營建署)與國防部、台南市政府自78年起分別及共同推動興建台南市新興二、三期高層國宅及實踐三村等7處眷村改建國宅,辦理過程缺乏縝密評估、妥適規劃及合理定價,且完工之初未即時完成國軍原眷戶遷購作業,對長期滯銷的國宅也未迅速處理,嚴重浪費國家資源,均有違失,監察院依據監察法第24條提案糾正。
  糾正案文指出:
一、 台南市新興二、三期高層國宅及實踐三村等7處眷村改建國宅自84年至92年陸續完工,但因長期滯銷導致鉅額虧損及資金積壓,致國家資源嚴重浪費。
二、 前台灣省政府住宅及都市發展局未經縝密評估,即於78年間貿然決定興建台南市新興二、三期高層國宅,導致該國宅於84年完工後嚴重滯銷10餘年,有決策不當的違失。
三、 前台灣省政府住宅及都市發展局未經縝密評估,即於81年起與國防部共同推動台南市實踐三村等7處眷村改建國宅,並交由台南市政府規劃興建及銷售;又台南市政府提報的興建計畫流於形式,評估不實,導致興建數量遠高於需求;發現將嚴重滯銷時,前台灣省政府住宅及都市發展局、國防部及台南市政府又未積極研擬中止興建替代機制,仍決定繼續興建,導致該國宅完工後嚴重滯銷,均有違失。
四、 前台灣省政府住宅及都市發展局與台南市政府未確實評估國宅需求者的購宅意向,即草率規劃設計,因規劃不符民眾需求,導致本案新興二、三期高層國宅及實踐三村等7處眷村改建國宅完工後,不受具國宅承購資格者青睞,陷入長期滯銷,確有疏失。
五、 前台灣省住宅及都市發展局、內政部與台南市政府辦理本案新興二、三期高層國宅定價作業僵化不合理,1樓售價遠高於市場行情,且未視屋況採差別定價,導致售價偏離市場機制,嚴重影響銷售,確有不當。
六、 國防部未能督促所屬陸軍及空軍司令部依合建協議,於本案實踐三村等7處眷村改建國宅完工後,即時完成原眷戶配售作業,造成初期眷戶遷購成效不彰;而內政部及台南市政府針對本案國宅滯銷問題未迅速因應處理,及時引進專業銷售制度等有效對策,錯失應變契機,又對滯銷中的國宅缺乏多元有效的利用措施,任令閒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