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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98年4月份計收受人民書狀及機關函報2,362件,據以派查64案,通過糾正案25案、彈劾案3案、糾舉案1案

  • 日期:98-05-05

監察院本(98)年4月1日至30日止,計收受人民書狀及機關函報2,362件,據以派查64案;通過並公布之糾正案計25案,彈劾案計3案、彈劾人數3人,糾舉案1案、被糾舉人數2人。
根據監察院統計資料顯示,98年4月份監察院收受之人民書狀仍以內政類最多(638件),司法類次之(494件),總計4月份收受之2,362件中,含上月留待處理案件,已處理2,479件,經扣除非屬陳訴性質書狀(含不屬本院職權、陳訴內容空泛、需陳訴人補充說明或補送資料、其他如發抒意見、陳述遭冒名、通知變更地址等)332件後,所餘屬於陳訴性質者2,147件,改以案計算為1,349案。其處理情形如下:
一、 屬一再陳訴無新事證併案處理者263案。
二、 應循或已循司法或行政救濟程序,函復陳訴人依法辦理367案。
三、 機關正處理中或屬機關應先行處理或屬建議性,送請機關參處558案。
四、 請機關說明、查處、補送資料97案。
五、 據以派查64案。
4月份收受之人民陳情書狀中,由監察院陳情受理中心輪值監察委員受理人民到院陳情之案件計250件,其中據以自動調查3件、派查10件略以:
一、 王清男君等陳訴︰為財政部未與所屬國營銀行退休人員協商,逕自於97年1月1日起實施「財政部所屬國營銀行13%優惠存款改進方案」,且不論原任職級高低,一律限縮以13%計息之上限為新台幣500萬元,涉有違反誠信原則及法規不溯既往原則,請主持公道等情乙案。
二、 據連志豪君等陳訴:為基隆市中正路99號港都首席大樓2樓、2樓之1及2樓之2,該3戶所有權人林明吉等違法施工,造成該大樓3樓多戶地磚隆起及公共走道牆面破裂,且影響大樓整體結構安全,經向基隆市政府都市發展處檢舉,惟相關機關相互推諉包庇,涉有違失等情乙案。
三、 據李慶元議員、高銘祿君陳訴:為台北市政府違反承諾,對渠等台北市立動物園之拆遷戶優先承租所經營之服務中心鋪位,予以收回,損害渠等權益等情乙案。
四、 據賴士葆立法委員、任亨貞君陳訴︰為台北縣淡水鎮農會總幹事李國雄等,審查楊國桓之申貸案,未經詳實徵信,率予鉅額貸款,行政院農委會亦未善盡監督之責;另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等歷審法院,審理李國雄背信等案件,未詳查事證,遽為無罪之判決確定,均涉有違失等情乙案。
五、 據蘇松峰君陳訴:為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辦理98年度公務人員人事服務網專案,涉違反政府採購法,有綁標及圖利特定廠商之嫌,請查處等情乙案。
六、 據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黃瑞明君等陳訴:為司法院未秉持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旨,並督促所屬,竟任令台灣高等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之規定,濫行以被告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上訴不合法而駁回第二審上訴,不當剝奪被告之上訴權利,陳請糾正司法院並懲處相關失職人員違失等情乙案。
七、 據南投縣魚池鄉及埔里鎮農民等陳訴:為早年政府相關機關未依「臺灣省放領公有耕地扶植自耕農實施辦法」之規定,將耕作之土地放領給現耕農民;迨民國65年以後,該公司未積極輔導管理,且拒收茶菁,致農民為維持生計,被迫轉作其他作物;自民國80年間起未再與農民續約,今該公司以農民違約為由,要求返還土地,涉有違失等情乙案。
八、 據田秋堇立法委員、萬正雄君陳訴:為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釋,對於台灣光復前戶口調查簿種族登記為「熟」、「平」且目前無原住民身分者,不得認定為「平地原住民」;另內政部函釋刪除戶政資訊系統民族登記別中「其他」選項,均涉有違失等情乙案。
九、 據張黃碧珠君陳訴:為渠子張家鴻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臺灣高等法院更一審未詳閱卷證,查明本案檢察官有無上訴逾期問題,遽為有罪判決,涉有違失等情乙案。
十、 據訴:為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該署93年度偵續五字第2號,渠告訴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神經外科之醫師劉康南及劉昌熾,於為渠母親高陳腰進行開顱夾動脈瘤手術之手術紀錄為不實之登載,涉嫌偽造文書案件,未詳查事證率為不起訴處分,請主持公道乙案。
十一、據台北市議員林瑞圖陳訴:為有關中油公司與日本四大商社︰三井會社、日本郵船、川崎造船廠及三菱重工締結合約,租用四艘LNG船運載液化天然氣及勞務採購,疑有佣金及被控制價格之虞,請主持公道乙案。
十二、據陳永滿君陳訴:為渠所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遭刑事警察局不法查證及高雄地檢署率予起訴,臺灣高雄地院等歷審法院復未詳查事證,遽為有罪判決確定,涉有違失等情乙案。
十三、據藍英昭君陳訴:為國立台中護理專科學校辦理該校「建築物耐震結構補強暨校園整修工程」招標,得標廠商向陽營造公司因履約進度落後遭終止契約,該校辦理後續事宜,涉有損及陳訴人之事務所(祐興土木技師事務所)權益及商譽等情乙案。
監察院通過之糾彈案件及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議決情形如下:
一、 監察院於98年4月17日召開彈劾案審查會,審查通過沈委員美真、馬委員秀如所提:「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函送該會駐越南代表處科技組簡任組長王裕隆,擔任『貝斯特國際智權股份有限公司』及『世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乙案,並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法審議。
二、 監察院於98年4月20日召開彈劾案審查會,審查通過吳委員豐山、錢林委員慧君所提:「陳正達於民國91年8月至民國93年4月擔任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時,涉嫌多次以偵辦刑案為由,包庇趙崇傑等槍械走私集團,以貨櫃夾藏槍械、未稅洋菸及農產品走私進入台灣圖利,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乙案,並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法審議。
三、 監察院於98年4月27日召開彈劾案審查會,審查通過錢林委員慧君、吳委員豐山所提:「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調辦事檢察官廖椿堅涉嫌違法函請海關放行貨櫃,並協助禁止出境之線民持不實護照出入境,戕害治安,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乙案,並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法審議。
四、 監察院於98年4月28日召開糾舉案審查會,審查通過余委員騰芳、李委員炳南、黃委員煌雄所提:「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主任羅定一及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後勤處處長陳朝鑫,對於所屬人員紀律鬆弛,法治觀念蕩然,行為嚴重違法失職,均難卸責,已不宜再任現職。上述2人有予以調離現職或為其他急速處分之必要,爰依法提案糾舉。」乙案,並即移送國防部部長依法辦理。
五、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於98年4月10日,對柯委員明謀、郭委員石吉所提「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處長潘丁白無視法令限制,率與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合作興建多功能儲運廠房大樓契約書』;且為掩飾前揭違法行為,與第二組建管地政科科長劉承志,違法指示下屬研定『建築基地使用容積率超出法定容積率之回饋辦法』,復未依該辦法辦理回饋,違法核准建築執照。另潘丁白未經公開招標甄選程序,逕將楠梓加工出口區社區土地租予不具承租資格之中華民國加工出口事業勞資關係協進會,又未經報核,即任意調降法定租金率,事證明確,情節重大,均有違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彈劾案,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潘丁白記過壹次。劉承志申誡。」
六、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於98年4月20日,對謝委員慶輝、黃委員勤鎮、黃委員武次所提「交通部台中港務局局長黃清藤等、於86、87年間辦理廢料絞碎機、220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及99號廢鐵碼頭機械設備之採購,明知廠商意圖進行圍標,卻設立特殊規格、配合廠商綁標,並提高及洩露購案底價,有違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彈劾案,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以被付懲戒人黃清藤業已死亡,議決:「本件關於黃清藤部分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