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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困國中、小學生營養午餐補助案 監察院糾正教育部

  • 日期:98-05-14

教育部推動國中小急困學生寒假供午餐業務,因規劃不周,導致學校宣導及訪視認定時間不足,且中央補助款不確定,接受供餐補助的急困學生竟僅達10%,又有重複補助等情。教育部朝令夕改,有損中央主管機關威信,導致地方政府無所適從。監察院教育及文化、財政及經濟委員會依據監察法第24條,於本(98)年5月14日通過並公布監委黃武次所提糾正教育部案。
監察院曾於91年針對「無力支付午餐費之國中、小學生是否皆已確保用餐無虞、均能正常就學問題」進行調查,並糾正教育部、行政院主計處。監察院並於98年1月19日函請教育部應本其權責關心並督促追蹤各縣(市)政府及其國中、小學辦理營養午餐情形。
教育部為協助經濟弱勢家庭學生,妥善照顧其用餐問題,於98年1月21日去函25縣(市)政府訂定「教育部急困學生用餐問題因應措施」,擴大午餐補助期間至寒暑假,也擴大補助對象至「非自願性失業1個月以上及放無薪假家庭致經濟困難之國中、小學生」,雖立意良善,但經監察院調查認為教育部辦理此案未盡職責。
糾正案文指出,教育部於98年1月21日寒假開始後,才函各縣(市)政府,輔導所轄國中、小新辦急困學生寒假供午餐業務,但據大部分縣(市)政府查復監察院,由於教育部規劃未盡周延、前置作業草率、宣布急促,導致宣導及訪視認定時間不足,且所須經費籌措不及,中央補助款又不確定,執行上確有困難,導致大部分國中、小學無法配合辦理,急困學生總人數226,227人,寒假期間國中、小接受供餐補助的急困學生計22,517人,僅占10%,顯屬偏低。既未如教育部函所稱的「確保寒假期間每位學生不因經濟因素而無飯吃」,也讓學生家長及社會大眾誤解,核有疏失。
糾正案文表示,教育部98年1月21日函承諾「三級協助機制」,各縣(市)政府輔導所轄國中、小,辦理貧困學生寒暑假期間供午餐經費若不足時,可提報教育部申請補助。但教育部遲至本(98)年4月29日才函知台灣省20縣市,由行政院主計處一般性補助款支應、直轄市政府及台北縣須自行籌措。屬第3級「中央政府」層級的計有台北市、台北縣、桃園縣、台中縣、彰化縣、屏東縣、台東縣、台中市、台南市等9縣(市),要求教育部補助金額為1百餘萬元,該部不但延遲撥款,而且前後指示不一,朝令夕改,反覆不定,有損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威信,地方政府也無所適從,顯有違失。
糾正案文提及,教育部推動此案,與內政部兒童局補助98年度「弱勢家庭寒假生活營隊」供午膳案,經監察院要求抽查比對後發現,重複補助急困學生。教育部顯未與相關主管機關就其權責範圍,整合政府資源,導致重複給付,也違反「中央補助地方政府學校午餐經費支用要點」第11項規定:「本經費補助之貧困學生午餐費,不得與…之伙食費或餐費重複」,確有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