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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新城鄉公所圍牆工程案 監察院糾正花蓮縣政府、花蓮縣新城鄉公所

  • 日期:98-05-20

花蓮縣新城鄉公所觀光圍牆美化工程有諸多缺失,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依據監察法第24條,於本(98)年5月20日通過並公布監委黃煌雄所提糾正花蓮縣政府、花蓮縣新城鄉公所案。
花蓮縣新城鄉公所為辦理該鄕大漢村民有街連接193線道路觀光圍牆美化工程,經花蓮縣政府於94年6月同意補助2,000萬元施作圍牆工程,鄉公所於94年辦理招標採購,95年6月完工。經監察院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稽察,發現多項缺失並要求改善,新城鄉公所並於96年2月將發包工程費、工程設計費、專案管理監造費及主辦機關管理費等溢付款670萬餘元繳還花蓮縣政府。
糾正案文指出,花蓮縣新城鄉公所於圍牆統包工程辦理過程,雖另委託專案管理廠商協助辦理監造管理,惟就專案管理廠商未依契約規定期限提出可行性報告及招標策略、統包承商未依服務建議書施作圍牆長度、溢計RC圍牆混凝土金額及RC柱支數等缺失,未能切實監督導正,核有疏失。
糾正案文表示,花蓮縣政府未恪遵「花蓮縣政府對鄉鎮(市)公所補助辦法」規定切實督導查核工程預算書相關資料,顯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