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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萬丹鄉公所興建該鄉游泳池地下停車場效益不彰,屏東縣政府及交通部督導不周,李委員炳南提案糾正

  • 日期:98-08-10

屏東縣萬丹鄉公所興建該鄉游泳池地下停車場,未嚴謹規劃評估,致該停車場使用率偏低,效益不彰,屏東縣政府及交通部督導不周,均有違失,由監察院李委員炳南提案糾正屏東縣萬丹鄉公所、屏東縣政府及交通部。
  糾正案文指出:該停車場位於萬丹國中旁,附近無居家,距離萬丹街區約200公尺,平日幾無停車需求,倘規劃平面停車空間可能即足供使用。該公所未依規定辦理停車供需調查、區域發展狀況、民眾停車習性、建物型式與停車容量等嚴謹可行性分析程序及成本效益評估等先期作業,僅於88年12月間,填具一紙「交通部89年度補助省市興建示範停車場計畫工程興建表」,即草率提報採行興建及維護成本均較高之地下停車場型式,顯有違失。屏東縣政府接獲萬丹鄉公所函文,未確實審查停車場規劃可行性分析及成本效益,即以停車需求有確實急迫性之理由,函轉交通部申請補助。交通部未收到該停車場可行性報告,理應要求補提,以確認屏東縣政府、萬丹鄉公所是否依規定事先辦理完成規劃,確實可行,惟該部竟未要求補提可行性報告作為審查參考,亦未實地勘查評估是否興建平面停車空間即足供使用,僅邀同各機關召開會議,完成經費分配等事宜之協商後,即於89年1月間核定補助。屏東縣政府及交通部核准補助之作業過程草率,均有違失。交通部對於停車場之補助作業,允應檢討建立一套更客觀、更為嚴謹之審核機制,避免淪為形式審查,招致中央政府部分補助係為取悅選民,為地方非必要建設撥付經費之「舊式政策綁樁」物議。
  糾正案文表示:該停車場實際興建總經費1億3,314萬餘元,自91年9月1日起正式啟用營運,使用率偏低,營運效益不彰,審計部臺灣省屏東縣審計室多次函請研謀改善,截至97年底,已累計虧損約574萬元,不僅無法回收興建成本,且更加重政府財政負擔。屏東縣萬丹鄉公所未妥善維護管理相關設備,致令損壞而閒置,且未建置並詳實記載維護(修)與運轉資料檔,顯有違失,屏東縣政府、交通部督導不周,亦有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