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行政院未能有效遏阻毒品犯罪,法務部、國防部對於毒品戒治費用之收取欠缺一致性,監察委員李復甸、黃武次、尹祚芊提案糾正

  • 日期:98-08-12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於本(九十八)年八月十二日上午通過並公布李復甸、黃武次、尹祚芊所提糾正行政院、法務部、國防部案。
行政院於九十四年訂定反毒、拒毒及戒毒等策略目標,惟欠缺配套機制,致毒品犯罪人數、件數及再犯率大幅攀升,無法有效遏阻毒品犯罪;另勒戒及戒治費用欠繳情形嚴重,法務部及國防部作法兩歧,缺乏公平一致之標準,均有違失,監察院依監察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提案糾正。
糾正案文指出:行政院為貫徹政府反毒決心將九十四年至九十七年定為「全國反毒作戰年」全面向毒品宣戰,惟查:一、九十七年毒品施用者件數七萬六千八百三十八件,較九十三年的六萬三千二百八十一件,增加比率為17.1﹪,不但未能達成反毒總目標,毒品犯罪問題反而更形惡化。二、九十七年毒品裁判確定案件有罪人數四萬一千一百二十人,較九十三年增加二萬六千四百八十人,增加比率高達180.9﹪,更凸顯毒品犯罪人口有逐年增加趨勢。三、九十三年度毒品再犯率為67.6﹪,九十七年度再犯率高達86.9﹪,顯見毒品犯之再犯率不但未能有效降低所預定之15﹪,反而增加19.3﹪。
糾正案文同時指出: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費用,由勒戒處所及戒治處所向受觀察、勒戒或受強制戒治處分人或受處分少年之扶養義務人收取並解繳國庫;戒治費用,由戒治所得自受戒治人之保管金或勞作金中扣繳;另有關法院、檢察官、監獄之規定,於軍事法院、軍事檢察官及軍事監獄,亦適用之;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條、三十二條及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二十四條所明訂。惟查,法務部暨所屬機關九十三年至九十七年勒戒及戒治費用應收費用為八億四千五百零八萬五千九百四十三元,其中已收繳費用計四億五千三百五十七萬九千八百二十四元,欠繳費用為三億九千一百五十萬六千一百一十九元,占46.32﹪,顯見法務部對勒戒及戒治費用之收繳,未能依規定落實執行,亟應檢討改進。次查,國防部以該管之毒品收容人具有軍囚身分為由,故未依規定向其毒品收容人收取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費用。勒戒及戒治費用之收取均有明確的標準及計算方法,且一體適用,不因身分不同而有所差別,現法務部與國防部對勒戒及戒治費用收取做法不一,於法律適用,缺乏公平一致之標準,均有違失。
我國矯正機關戒護人力不足,實難推動矯正處遇措施,法務部應針對我國獄政現況,就各矯正機關實際所需之管理人員,審慎考量我國戒護人力與收容人之適當比例及合理配置員額。
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戒治人員員額配置過少,以及現行戒治所人力嚴重不足,難以提升戒毒成效,目前之觀察勒戒與戒治形同虛設。法務部各犯罪矯正機構雖有醫師編制八十九名,惟僅有專任醫師二名,醫師員額專業醫療人員嚴重不足;又九十七年全國戒治所毒品收容人為二千四百九十九人,然輔導員、心理師及社工員分別為二十四人、三十九人及三十四人,與收容人比例為104:1、64:1及74:1,專業人員與受戒治人之比例懸殊。
毒品觀察勒戒處所係附設於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以醫療方式治療受戒治人,惟因戒治所組織通則中醫師人力即已不足,且仍未能聘足,專業醫療人力與受戒治人比例懸殊且欠缺醫療資源,毒品收容人難以獲得充分之心理治療與諮商輔導,感染愛滋病之毒品施用者亦無法獲得妥善醫療照顧,致無法有效落實戒治處遇計畫,實應建立專案管理師制度以落實觀察勒戒與戒治案件;另醫療人力不足,應求制度上解決是否可考慮以公費培養,亦值得深入研究其可行性。
另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迄未法制化,導致經費預算及專責輔導人力不足,追蹤輔導機制未盡周全,未能有效減低毒品再犯率,均有不當。
政府矯正機關戒護管理工作係由看守所或少年觀護所所內人員兼辦,並負責觀察勒戒評估作業,惟因部分管理人員缺乏是項專業訓練,致使評估流於形式與粗率,難期客觀公正。
毒品勒戒及戒治之教誨工作多依賴宗教教誨,偏廢教育訓練,即屬失衡;又宗教教誨未能審訂其人員素質、教材之內容,甚至是否為合法之宗教團體,亦未審核,殊有未洽。
綜上,我國非但未能達成反毒、拒毒及戒毒各項目標,反而毒品問題日趨嚴重,施用毒品案件日益增加,再犯率提高,毒品防制政策失靈,行政院應正視此一問題嚴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