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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體院違法搬遷至天母體育場案,監察院糾正臺北市政府

  • 日期:98-08-13

臺北市立體育學院於臺北市天母體育場用地變更都市計畫為學校用地前,就先遷至該址,違反都市計畫法第51條規定,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內政及少數民族、財政及經濟委員會依據監察法第24條,於本(98)年8月13日通過並公布監委黃武次、林鉅鋃所提糾正臺北市政府案。
糾正案文指出,臺北市政府為舉辦2009聽障奧運比賽,臺北市立體育學院松山校區需拆除改建為臺北田徑場,因此臺北市體育處95年3月發函臺北市立體育學院,請其於95年底完成遷校,並立即開始辦理校舍報廢作業。臺北市立體育學院乃於95年9月天母體育場用地變更都市計畫為學校用地的期限前,將全體師生搬遷至天母運動場內已完成的教學大樓。
糾正案文表示,臺北市天母運動場土地,管理機關為臺北市體育處,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體育場用地」,徵收土地計畫書所載興辦事業性質為「教育事業」。學校及體育場皆為都市計畫所列舉的公共設施用地,其劃設目的及使用性質皆不相同,且「學校教室」與「學校」也有所不同。天母體育場用地應以供民眾使用的相關體育場館設施為主,部分得供教學空間使用,並非供興建學校使用。因此,在天母體育場用地於變更都市計畫為學校用地前,先將學校遷至該體育場,不符都市計畫法第51條規定,臺北市立體育學院及臺北市體育處顯有違失,臺北市政府迄未依法處理,亦有疏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亦監督不周,故依法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