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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三廠起火事故,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妥善應變,監察院趙委員榮耀、黃委員武次提案糾正

  • 日期:98-09-02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會議本(98)年9月2日(星期三)通過並公布趙委員榮耀、黃委員武次所提糾正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案,案由為:該公司未依規定確實檢修第三核能發電廠之起動變壓器,亦未能於發生異聲徵兆時,即予應變,致生短路起火事故等情,核有未當。
  糾正案文指出:台電公司顯未落實戶外變壓器之檢修及除鏽油漆等作業,任由變壓器因長時間外殼鏽蝕而未能發現,致生穿孔而引發短路起火之事故,造成設備財損及核三廠345kV外電可靠度之降低,核有未當。另相關鏽蝕之修復作業,並無資料可稽,後續檢修未能參據,其電氣設備之塗裝作業亦無標準程序,檢修作業顯有闕漏。
  糾正案並表示:該變壓器於發生起火事故前,核三廠維護人員已察覺高壓套管處有異音,卻未掌握時效進行斷電隔離,且未訂有相關應變處置之標準作業程序。又參與滅火之場內人員未穿戴消防裝備,且於事故發生5分鐘及48分鐘後,始通知恆春消防隊及原能會核安監管中心,並未善用直通電話即時通報;核三廠未由發言人統一對外說明事故原因,造成媒體不當之報導,皆應檢討改進。另核三廠任由該變壓器置於易受鹽害之室外22年未曾加壓使用,徒增鏽蝕機會與維修保養作業;且替換故障變壓器之作業時程過長,未達備品之功效;又耗費7年之規劃及設備建置,始能置入系統使用,其辦理過程洵有失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