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國有學產土地遭占用案,監察院糾正教育部

  • 日期:98-09-10

國有學產土地遭長期不法占用,教育部未能依法積極有效排除,漠視監察院糾正意見及審計部審核意見;此外,國有學產基金承辦人力長期嚴重不足,又以外包派遣人員從事常態性與核心性業務,顯未符法制,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依據監察法第24條,於本(98)年9月10日通過並公布監委趙榮耀、程仁宏、林鉅鋃所提糾正教育部案。
教育部學產基金緣於清朝至今地方熱心教育人士獻田興學成立,作為補助教育及作育英才之用。依據行政院核定之學產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設置學產基金管理委員會,經費來源主要為不動產租金及收取補償金與其孳息收入。惟學產基金經管之土地,長期遭不法占用,未能依法積極有效排除,依法求償,監察院前於90年5月15日糾正教育部在案。
監察院調查發現,97年底國有學產土地總面積約為861公頃,被不法占用學產土地面積約為121公頃,占總土地面積14.1%,與92年底相較,遭不法占用的土地比率由10.9%增加為14.1%,6年來遭占用比率不減反增,教育部漠視本院糾正意見及審計部審核意見,導致不法占用問題日益嚴重惡化,處置消極怠惰,核有重大違失。
糾正案文指出,國有學產基金土地之租金及補償金欠繳金額龐大,教育部未能依法積極有效追償清理,行政效能低落,至97年底累積欠繳金額高達7億餘萬元,嚴重影響國有學產基金之權益,核有違失。
糾正案文表示,教育部應通知占用機關、學校,依國有財產法第38條及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之規定,辦理撥用,惟教育部未依規定積極協調政府機關或學校撥用遭占用公共用或公務用之學產土地,尚待撥用土地面積高達60.87公頃,占學產土地總面積比率7%,成效不彰,徒增行政作業及人力負擔,洵有未當。
糾正案文提及,教育部現經管之國有學產土地,閒置土地89年約為53公頃,至97年底竟增加至約105公頃,閒置比率由5.4%提高至12.3%,顯示教育部長期未能有效開發利用閒置土地,浪費國家資源,也降低國有學產經營效率。另學產基金標租土地之決標率僅47%,成效低落,甚有部分大面積可供開發之土地,長期閒置,洵有怠失。
此外,國有學產土地投資興建之花蓮教師會館,承租之國統大飯店積欠租金及使用補償金達7,172萬餘元,教育部未能審酌履約情形,適時採取強制執行及終止租約等法律措施,該部未依約妥處且處置延宕,擔保品發生鉅額減損,嚴重損害國有學產基金權益,核有重大違失。
而教育部國有學產基金承辦人力長期嚴重不足,缺乏專職人員,歷經8年餘仍未將學產基金管理及組織條例法制化,又以外包派遣人員從事常態性與核心性業務,顯未符法制,且易滋生紛擾,均有欠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