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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油公司避險操作虧損未依規定辦理公告申報,監委程仁宏、洪昭男及李炳南提案糾正

  • 日期:98-10-07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未配合主管機關法令,修正該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規定;復未依「經濟部所屬事業從事衍生性商品避險交易應行注意事項」規定,揭露相關交易資訊,均有明顯疏失,由監察院程委員仁宏、洪委員昭男及李委員炳南提案糾正。
  糾正案文指出:中油公司於民國87年4月3日訂定「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下稱「處理程序」),以為該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之依據,至91年12月9日已歷經5次修正。前揭「處理程序」均載述依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公布之「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要點」,惟前揭要點已於91年12月10日停止適用,並於同日發布施行「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該準則至97年11月底並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4次修正,惟「處理程序」並未配合修正。另該「處理程序」參.二、公告申報程序內容「……目前本公司既未上市亦未上櫃,故尚不須依規定公告申報」,然上述準則第30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者,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本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中油公司「處理程序」內容與主管機關規範明顯不符,顯有疏失。
  糾正案文表示:「經濟部所屬事業從事衍生性商品避險交易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亦要求所屬事業,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4款,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將相關資訊辦理公告申報。惟查中油公司97年5月間因避險操作虧損逾3,000萬美元情事,並未於事實發生日2日內將相關資訊於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明顯與相關規定不符,殊有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