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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署未落實涼麵管理─遭監委程仁宏、楊美鈴提案糾正

  • 日期:98-10-07

監察院於今(7)日上午召開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審查,在出席委員踴躍發言及充分討論下,審查通過對行政院衛生署未落實涼麵管理之糾正案及本案調查報告,決議移送行政院轉飭所屬確實檢討改善,並於2個內將改善措施及結果函復監察院。
監察委員程仁宏、楊美鈴表示,本案緣據報載:消基會於近年來抽驗大台北地區販售涼麵,發現大部分生菌數與大腸桿菌數皆超標」等情,認恐影響民眾健康,主管機關是否善盡職責?把關機制有無闕漏?顯有深入瞭解之必要,爰於今(98)年7月9日申請自動調查。案經歷時2月餘,分別函詢及約詢衛生署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臺北縣政府衛生局、桃園縣政府衛生局、基隆市衛生局等北部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暨相關主管人員之深入調查,發現以下缺失。
一、衛生署未落實主管機關職責,對消保會及消基會多次促請該署注意之涼麵衛生問題,除在取締未見績效及衛生不合率未改善前,即調降稽查及陳報頻率,該等數據亦僅消極地彙整後自存外,針對消基會依法具文建議事項,復有稽延之嫌,顯有虛應故事及怠慢之虞,洵有失當。
衛生署在涼麵衛生未改善前,即擅對衛生局稽查及數據陳報等頻率,自每年4次及季報率調降為每年2次及半年報,因而悖離熟食衛生安全輔導及管理計畫原始規定及消保會決議暨指示事項,核有欠當。
監察委員程仁宏、楊美鈴指出,該署對於該等機關陳報之抽檢數據竟僅消極地彙整統計後自存,除未能研析比較促請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注意外,亦未能訂定改善目標或列為該署施政改進之依據。
監察委員程仁宏、楊美鈴復表示,消基會於98年7月9日函請衛生署就該會抽檢涼麵之生菌數超標等情依法處理。惟該署竟遲至8月3日函請臺北市、縣衛生局列入夏季飲食衛生之工作重點,凸顯該署除未能依據消保法第30條適時徵詢消保團體之意見外,反恣意稽延該會依據消保法第28條規定建請該署採行措施之公文,除有悖消保法上開規定之精神,尤違反公文處理期限之規定,顯有失當。
二、衛生署未曾對衛生局就涼麵管理業務辦理考評作業,復疏於督促衛生局將稽查取締工作列為重點,僅將全民健康消極地冀望食品業者落實自主管理,均有失當。
衛生署針對該署就涼麵等即食熟食業之管理及督導重點,除未曾對衛生局就該項即食熟食業管理業務辦理考評作業,亦未督促其等將稽查取締工作列為重點,僅將國人健康權消極地冀望食品業者落實自主管理;固然業者落實自主管理允屬提昇民眾消費安全之重要一環,惟業者有否落實,端賴各衛生主管機關嚴密之稽查與把關,豈能將民眾健康權消極地冀望業者落實自主管理,該署顯欠積極,洵有欠當。
三、衛生署疏於監督,致高達12及17個衛生局迄未依「檢舉違反食品衛生案件獎勵辦法」編列預算及核發檢舉獎金,因而乏誘因鼓勵民眾檢舉不法,容有欠當。
衛生署爰於87 年 12 月 9 日發布檢舉違反食品衛生案件獎勵辦法。惟據衛生署查復資料:
(一) 未編檢舉獎金者:宜蘭縣、桃園縣、臺中市、南投縣、雲林縣、臺南縣、臺南市、高雄縣、屏東縣、臺東縣、花蓮縣、連江縣等12個縣市衛生局。
(二) 有編預算卻未核發者:高雄市、臺中縣、彰化縣、嘉義市、澎湖縣等5個市縣衛生局。
足見前開檢舉辦法發布迄今已逾10年半餘,計高達17個,占全國6成8之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迄未核發檢舉獎金,凸顯衛生署未積極推功誘因,鼓勵民眾檢舉不法,容有欠當。
四、衛生署允宜針對涼麵相關業者以經營型態分類分級規範等情,積極研議改善,以求周妥。
衛生署既早於90年間委託國立臺灣大學辦理「油麵及涼麵衛生安全與貯存品質改善之研究」計畫之結論即明確載明:「涼麵之貯存方式建議以攝氏4度冷藏貯存,以確保其食用安全」。惟該署卻迄未正視涼麵等即食熟食貯存條件亟須管理及以業者經營型態分類分級規範等情之重要性,顯有疏漏不足,洵有研議改善之必要。
監察委員程仁宏、楊美鈴沉痛呼籲,衛生署明知「衛生主管機關肩負為全國消費者把關食品衛生安全之重任」,並頻於該署施政計畫、官方網站及出版品宣示該重要性,該署自應積極督促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將稽查、取締業務列為重點工作並落實執行,以避免民眾受害。惟該署卻迄未能落實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監督職責,坐令所屬消極以對,此可由邇來國內接連發生之三聚氰胺毒奶粉、油炸油品質問題等食品安全衛生重大事件印證甚明,倘該署未能切實改進,監察院將以該署累犯不思精進施政等由,不排除提案彈劾相關主管暨承辦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