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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政府管理未立案老人福利機構不當,監察院糾正內政部、新竹縣政府

  • 日期:98-10-07

因新竹縣政府未訂定處理未立案老人福利機構清查機制及裁罰基準,又未落實轄內私立老人福利機構監督機制,衍生本案經營權移轉、違法收容及不當約束老人情事,又內政部自老人福利法實施迄今,仍未嫻熟未立案老人福利機構相關法規,均有不當,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依據監察法第24條,於本(98)年10月7日通過並公布監委尹祚芊、沈美真、程仁宏所提糾正內政部、新竹縣政府案。
糾正案文指出,新竹縣政府未訂定處理未立案老人福利機構清查機制及裁罰基準,又未落實監督縣內私立老人福利機構,導致未發現私立佑福老人養護中心違規移轉經營權問題,經監察院約詢後,新竹縣政府已承認缺失並研訂相關措施,內政部也已督促新竹縣政府加強未立案機構查核工作,核有不當。
糾正案文表示,新竹縣政府未能及時掌握轄區內老人福利機構情形,且該府通報機制及協調聯繫亦有欠周,致該府雖分別於98年2月25日及3月9日查核及會勘佑福老人養護中心時,仍未發現糾紛問題,又未落實查核佑福老人養護中心設施設備已被搬空之異常情形,至媒體報導後,才獲知本案違法收容老人及不當約束情事,均有違失。
糾正案文提及,內政部社會司職司老人福利指導監督事項,負有監督輔導之責,老人福利法自69年實施迄今近30年,主管單位竟未能嫻熟相關業務法令,又未注意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執行未立案老人福利機構裁罰基準及作業原則不一的問題,處事草率輕忽,均有違失。
此外,新竹縣政府94至97年度敬老福利津貼支出占社會福利支出之比率高達6成以上,嚴重排擠其他社會福利經費之運用,且該縣對老人福利機構督導、檢查、輔導及評鑑之決算數占社會福利決算比率最高僅為0.0052%,顯屬偏低。又96年度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社會福利績效評比考核報告結果:在老人福利服務方面,該府之評比結果為「丁」,欠缺社區及居家等對弱勢老人直接服務工作之推行,且發生補助老人福利機構、安置經費溢支情事,均有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