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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人權,紓解民怨】案件性質歷史最悠久之調查案—台北縣土城市媽祖田的故事

  • 日期:98-10-07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於本(10)月7日審查通過由黃煌雄委員及吳豐山委員所提「土城市祖田里居民與新莊慈祐宮土地爭議案」調查報告,該報告回溯自清乾隆43年(1778年)起至日治、民國三時期長達二百多年,面積160餘公頃之土地爭議,並從台灣地權制度變遷及相關古契等事證提出懷疑與呼籲,堪稱監察院歷史最悠久調查案之一,茲分述如下:
一、爭議緣起與陳訴人之泣訴:
(一)本案土地爭議源自清乾隆43年(1778年),擺接(依原住民語所命地名,清朝設有擺接堡,隸淡水廳)李武侯、李維芝2人獻祀田予新莊「慈祐宮」(奉祀媽祖)之歷史。據陳訴人指稱,現今坐落台北縣土城市「媽祖田」(土城市中央路四段底與北二高及溪頭路一帶)及「媽祖山」地區(過媽祖田沿龍泉路往東入山至當地善息寺一帶),計登記新莊慈祐宮所有之5百餘筆土地(面積約160餘公頃),依現存於慈祐宮之乾隆55年(1790年)及道光11年(1831年)「天后宮祀田匾」所載,上開李氏僅獻祀田僅約10甲,其餘土地均為渠等祖田里先民於清朝時期所開墾並世居於此,惟日治時期竟遭從來毫無開墾作為之新莊慈祐宮登記取得所有權,嗣台灣光復初期辦理土地總登記時,再遭地政機關錯誤轉登記為該宮所有,致渠等數十年來飽受該宮所提拆屋還地訴訟而終日不得安居之苦。
(二)渠等以在土地登記具有絕對效力之法律觀點下,單純循司法途徑解決此一存有諸多盲點之「歷史爭議」案件,顯屬窒礙難行,故在面臨此起彼落之訴訟壓力下,渠等被迫戮力搜尋史料還原歷史真相,以維護社會正義及保障渠等應有之權益,並請求慈祐宮停止一切訴訟,待歷史真相還原後,再由政府邀集雙方進行協調,以解歷史懸案。
二、本院調查發現與懷疑:
(一)陳訴人主張渠等先祖確有道光23年(1843年)「贌耕字」所載「石門之內一帶尚屬未墾山場,通日鄰坑」土地之小租權如屬實,則該小租權卻未能於明治37年獲確立為業主權,其中是否有重大瑕疵,亟待還原歷史真相:
1、清康熙22年(1683年)收台灣入版圖後,台灣在移民特殊墾殖結構下,其土地逐漸演變由原墾戶即業主(因收取佃戶所繳納租粟,故又稱「大租戶」)及佃戶(收取現耕佃人所繳納租粟,又稱「小租戶」)共享部分土地所有權的現象,而土地實際則多另委由所謂「現耕佃人」之佃農進行耕作。此一「一田二主」關係複雜之地權結構,至清末劉銘傳開始走向確立小租戶為業主之政策,惟實際至日治明治37年(1904年)完全消滅大租權始終告完成(按明治37年5月,台灣總督府以律令第6號發布「關於大租權整理案」,消滅一切大租權,而由政府對大租權人或其繼承人發給補償費,總計應領補償費之大租權人36,000餘人,大租權遂告消滅,並確定原來之小租戶為業主。)。
2、據陳訴人所另提道光23年(1843年)慈祐宮與陳訴人先祖李士霸等四結首簽立之「贌耕字」所示,慈祐宮曾於當年將該「贌耕字」所載「石門之內一帶尚屬未墾山場,通日鄰坑」(範圍尚待考證)「贌」給李氏等人開墾,如李氏等人確依約開墾,則陳訴人主張李氏及其後人擁有該土地之小租權,似非無據。惟該小租權何以未能於明治37年獲確立為業主權,並由陳訴人先祖取得權利,其中是否有重大瑕疵,攸關160餘公頃土地權屬及當地居民生計,亟待還原歷史真相。
(二)本案土地嗣自日治時期起再輾轉以「媽祖宮」(土地台帳)、「公業媽祖宮」、「祠宇媽祖宮」(日治土地登記簿)及「媽祖宮」(光復初期土地總登記後之登記簿)名義登記為所有權人(業主)之過程,陳訴人雖提出諸多疑點,惟在土地登記原始文件均已銷毀或滅失之情況下未能獲釐清,渠等終因登記主義之效力、規範及其延續效用,而處境堪虞:
1、依我國現行土地法第43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準此,本案目前土地登記名義人慈祐宮在本案土地權利爭訟上,一直立於有利地位,舉凡訴訟案件向來均由該宮勝訴。
2、惟查本案土地自日治時期起輾轉以「媽祖宮」(土地台帳)、「公業媽祖宮」、「祠宇媽祖宮」(日治土地登記簿)及「媽祖宮」(光復初期土地總登記後之登記簿)名義登記為所有權人(業主),其登記名稱多有不同,其權利主體是否確均為新莊慈祐宮?陳訴人雖提出諸多疑點,惟在日治時期辦理土地調查之申告書、土地登記申請書,乃至光復初期依「臺灣地籍釐整辦法」及「臺灣省土地權利憑證及換發權利書狀辦法」辦理之換發土地權利書狀申請書、民國66年間辦理更名登記之申請書,及其相關附件,均已銷毀或滅失下,其相關疑點迄未能獲釐清,致陳訴人等終因登記主義之效力、規範及其延續效用,而處境堪虞。
(三)台北縣政府於77年間辦理北二高用地取得而徵收本案部分土地時,慈祐宮曾同意給予該被徵收土地現耕者三分之一地價補償,足見該宮當時已理解當地居民長久以來使用本案土地之事實及其既存權利。
(四)本案160餘公頃土地屬「田」、「旱」地目者為數不少,惟何以於42年間「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實施當時,未獲政府徵收轉放現耕農民承領,而持續由慈祐宮以大地主角色持有土地所有權至今,實令人不解。
三、本院之呼籲:
鑑於陳訴人主張渠先祖於日治前就本案土地擁有小租權等權利,以及慈祐宮於77年間已理解當地居民就本案土地長久使用之事實,復以政府於42年間為何未依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徵收本案土地轉放現耕農民承領,仍有待釐清等情,台北縣政府身為地方行政主管機關,宜秉為民服務之精神,紓解民怨,協調雙方可茲接受之解決方式,並徵詢雙方於爭議未獲解決前有無暫停訴訟之可行性,以資消弭爭訟二百餘年之糾紛,共創政府及兩造三贏局面:
(一)陳訴人主張現仍居住於土城市祖田社區之四結首人後代對於其祖先開墾之土地,依「贌耕字」理應擁有「永耕長遠,不拘年限」或小租權,然或因改朝換代,或因日治時期日本統治權力之介入,或因民國以來法律關係之轉換,致使四結首人後代原應擁有之權利已然消失無存等情,尚非全然無所依據。
(二)次查陳訴人等世居於斯,歷經二百餘年,有賴農為業者,有以該土地為謀生憑藉者,今慈祐宮管理人員對於渠等提出返還無權占用土地、拆屋還地等訴,該占用如確係一般非法占用者,當無可言,然如對四結首人後代亦一同對待,而無視渠等祖先與慈祐宮曾有之合約關係,以及渠等世居於斯而對其所立足土地之付出與感情,則情何以堪。按慈祐宮為一宗教團體,旨在移風易俗,去惡存善,希秉持媽祖慈悲精神,暫息爭訟,對於渠等安身立命之所,給予合理而適當之對待,令其不致流離失所,是為大幸。
(三)台北縣政府身為地方行政主管機關,宜秉為民服務之精神,紓解民怨,協調雙方搜尋可行之解決方式,消弭爭訟二百餘年之糾紛,共創政府及兩造三贏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