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法務部對被檢舉有損職務信任及涉貪瀆之檢察官未能有效防制處理,涉有違失,監察委員黃武次、陳健民提案糾正

  • 日期:98-10-14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於本(98)年10月14日上午通過並公布黃武次、陳健民所提糾正法務部案。因法務部對於已被檢舉有損其職位尊嚴與職務信任,甚至涉及貪瀆情事之檢察官,既未予有效防制與積極處理,且對同一涉嫌檢察官類似情事之處理程序,前後不一;而對於所屬各級檢察署使用識別及密碼查詢內部網路資料一事,管理鬆懈,尤未能克盡應有督察之責,均有違失。監察院依監察法第24條之規定提案糾正。
糾正案文指出: 「檢察官應廉潔自持,重視榮譽,言行舉止應端莊謹慎,不得為有損其職位尊嚴或職務信任之行為,以維司法形象。」又「政風機構掌理之事項包括關於本機關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分別為檢察官守則第12條及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第5條第3款所明定。經查,法務部在93年間即接獲有關檢察官林聖霖利用承辦案件之機會與女性當事人產生不正常男女關係等檢舉,嗣又於96年4月間接獲有關林聖霖檢察官違法亂紀情節更甚之檢舉,然該部對之除例行做內部調查後移送偵辦外,並未做其他有效之防制或處分。設如93年之前案能即時予以積極嚴正處理,則可產生「懲前毖後」之作用,或不致再有96年之後案發生,核有怠忽姑息之失。
糾正案文表示:按最高法院檢察署,成立「正己專案查察小組」,專責辦理現職檢察官、法官、及具有司法官身分之行政職人員涉及貪瀆之案件。專案小組受理司法官涉及貪瀆案件,偵辦結果未發現司法官涉及犯罪但有行為失當者,應報法務部懲處或轉司法院處理。惟查,法務部對林聖霖先後被檢舉涉犯貪瀆弊案,前次檢舉送最高法院檢察署偵辦,之後則併送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署偵辦,可見該部對涉犯貪瀆司法官之偵辦程序,做法不一,何以業經偵結認可之前案,於事隔兩年餘之後,又重付偵查?如謂最高法院檢察署專案小組所為之處分(簽結),並不具有刑事訴訟法上實質之效力,何以函復簽結之後,未予即時移送地檢署續行偵辦?出入之間,顯易起人疑慮,實難謂當。
糾正案文指出:法務部對所屬各級檢察署使用電話通聯紀錄等內部網路資料,均訂有作業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以資規範。經查,由於該部對電話通聯紀錄等內部網路資料之管理鬆散,尤未能建立有效之事後稽查考核之機制,致林聖霖得以查詢與其承辦案件無關之電話通聯紀錄等資料,並持以犯罪,核有疏於督察之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