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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巡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日期:98-10-29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於98年10月28日上午,由召集人林委員鉅鋃偕同李委員復甸、洪委員德旋、劉委員玉山、馬委員秀如、馬委員以工、葉委員耀鵬、余委員騰芳、周委員陽山及錢林委員慧君等10位委員巡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聽取范主任委員良銹進行業務簡報。
巡察委員隨後發言相當踴躍,提出多項攸關政府公共工程品質的問題,包括「專家學者資料庫」中委員名單之管制與淘汰機制;台北縣樂生療養院保護區範圍擴大,造成70億公帑浪費之爭議;政府採購法第22條得採限制性招標之第13款「委託研究發展採購」及第14款「藝文表演採購」,規定過於寬鬆;今年新增之2000億公共工程預算,其工程能量負荷與相關配套措施;公共工程品質查核機制;建築師、工程顧問公司與營造廠商結合之共生結構,如何加強稽核及監督;低價搶標、層層轉包、致偷工減料問題;所列管閒置公共設施活化前,先作成本效益分析,避免二次浪費;政府採購法公共工程之調解及仲裁機制;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相關審核、監督與管理機制,以及加強業者財務評估等,促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注意檢討改進。召集人林委員鉅鋃於致詞時指出,公共工程委員會職掌公共工程統籌規劃、審議,以及協調與督導,對於列管協助各機關推動閒置公共設施活化作業,必須要有果斷的處理。引進民間投資,務須嚴格把關。今年莫拉克颱風災情慘重,許多公共工程、橋梁、道路等都不堪一擊,新增2000多億龐大預算,更須加強審核管制。目前政府採購相關法令與解釋相當完備,但最重要的是第一線採購人員能夠清楚明白各項採購規定,行政流程的控管,實務的推動與執行,均攸關採購案成敗。
林委員鉅鋃於結語時再次肯定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努力,提醒爾後責任確實艱鉅,惟相關督導工作,非僅空言泛談,凡事事在人為,當前國家各項公共建設計畫正待開展,期許能夠為所當為,秉持專業提供建言,真正發揮督導功能,提升國家整體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