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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署限定「具中、西醫雙重資格醫師,僅能擇一執業」─遭監委程仁宏、楊美鈴提案糾正

  • 日期:98-11-04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於4日針對衛生署訂定之「多重醫事人員資格者執業管理辦法」,增設法律未明文授權之規定,限制多重資格者擇一辦理執業登記,損害多重醫事人員資格者執業權益,且使民眾無從知悉醫師相關資訊,以作為選擇就醫處所之權利,爰通過對衛生署之糾正案。
經監察委員程仁宏及楊美鈴調查後,發現衛生署有三大缺失因而提出糾正:
一、衛生署訂定之「多重醫事人員資格者執業管理辦法」限制具醫師、中醫師、牙醫師等多重醫事人員資格者擇一辦理執業登記,又規定前開醫師若具其他醫事人員資格者亦適用之,均係增設法律所無之限制,應予檢討修正:
衛生署93年4月16日訂定發布之「多重醫事人員資格者執業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多重醫事人員資格者執業,應擇一資格辦理執業登記為之」,而其授權之法律依據為醫師法第4條之2規定「具有醫師、中醫師及牙醫師等多重醫事人員資格者,其執業辦法,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然該條文並未授權訂定具醫師、中醫師、牙醫師等多重資格者擇一登記之限制,更未授權規範具前述醫師以外之其他醫事人員資格者(藥師、護理師、物理治療師、營養師等)亦受有限制,該辦法之規定顯已踰越法律授權之範圍。
二、衛生署現行不准具雙重資格者於執業執照上加註他類資格之措施,既不合理,且有損害其等權益之情事,顯有未當:
依據衛生署提供之資料顯示,截至98年9月25日止,國內醫師執業人數37﹐428人,中醫師執業人數5﹐271人;國內執業中且具醫師、中醫師雙重資格者2﹐959人,其中以醫師身分執業登記者2﹐534人,以中醫師身分執業登記者425人。
查具備醫師及中醫師雙重執業資格者,除需修習傳統醫學及現代醫學,並取得醫師、中醫師考試之資格外,更需通過醫師及中醫師考試,其等以加倍之時間及心力,取得雙重之證書,各領域之專業能力應已符合國內執業之要求,卻依現行法令之規定不得為雙重執業登記,甚至於醫師或中醫師執業執照上亦不得加註他類醫事人員資格,既不合理,且有損害雙重醫師資格者權益之情事。
三、衛生署對於執業執照上不得加註、以及開業執照及市招無法完整表達醫師或中醫師有併行中西醫治療能力之作法,使民眾無從知悉醫師或中醫師兼具雙重資格之資訊,影響選擇就醫處所之權利,核有未當:
經查部分國人就醫習慣,既接受西醫治療,亦尋求中醫醫療服務,此尤以慢性病或癌症治療最為常見,但目前求醫方式多係病患主動並先後前往西醫或中醫處所就診,然而不同醫師無從知悉病患於他處獲得之醫療服務或領得之藥品品項,故可能提供重複之醫療或發生中西藥併用衍生交互作用等藥品安全之問題,且分別求診又增加民眾耗費之交通及候診時間,因此衛生署目前限制雙重資格醫師者擇一登記,且不可於執業執照上加註他類資格,診所或中醫診所之市招上又不能適當表達具有併行中西醫治療之能力,均使民眾無從知悉醫師或中醫師兼具雙重資格,此資訊之不足,嚴重影響民眾選擇就醫處所之權利。
監察委員程仁宏及楊美鈴亦要求衛生署督促兼具醫師、中醫師雙重資格之醫師或中醫師,遇有診療項目健保不為給付或限制給付時,應告知病人,取得同意後為之,以避免爭議。對於衛生署前述之缺失,已要求二個月內具體檢討改善,並將改善措施及結果函復監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