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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槍械採購審標及管制不確實,監察院糾正警政署

  • 日期:98-11-04

內政部警政署辦理槍械採購審標不確實,且對子彈最終使用證明及貨品進口同意書核發後之追踪管制暨相關採購公文管理顯有疏漏;另對採購人員離職,未依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相關規定落實辦理,均有違失,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財政及經濟委員會依據監察法第24條,於本(98)年11月4日通過並公布監委沈美真、黃武次所提糾正內政部警政署案。
糾正案文指出,警政署辦理94年度449支衝鋒槍標案,經士林地檢署調閱相關廠商申請進口貨品報單及通關等相關資料,發現得標廠商三京公司所申請進口貨品報單及通關資料,並無該2,000發樣彈進口資料,且樣彈批號FC 9MM LUGER來源地為美國,與原申請進口國義大利及泰國不符。此外,警政署94年底由中信局購料處所主持開標審查三京公司投標文件時,警政署雖然有多人參與開標審查,但審查過程不確實,承辦人自承於資格審查看不懂英文投標文件,卻未及時反映,逕予通過,自屬難辭其咎。且該署參與開標人員,對投標文件審查流於形式,洵有疏失。
糾正案文表示,警政署承辦人員將進口報單弄錯,誤以為緯駿公司的子彈為三京公司的子彈,可見該署對子彈「最終使用證明」及「貨品進口同意書」核發後之追踪管制,未盡周延,核有疏失。
糾正案文提及,警政署對相關採購公文管理顯有疏漏,應切實檢討改進。且該署對經辦採購人員離職,未依公務人員交代條例落實辦理,核有違失。
此外,警政署對投標廠商自國外進口槍彈於貨到海關查驗通關時未會同簽署,且於海關放行倉儲提領槍彈過程,也未派員全程隨同,致生本案業者涉嫌圍標及買賣子彈等弊端,核有疏失,一旦槍彈不慎流出,對社會治安危害重大,宜與財政部所屬關稅總局通盤檢討規劃並積極協處,俾防患於未然。
糾正案文亦指出,警政署於決標樣槍試射時,依招標文件所載應射擊450發,惟實際試射1100發,經監察院向警政署調卷檢視61張靶紙只有905個彈孔,且未書名射擊日期,靶紙相關計分欄位均空白,該署對彈藥之提存未覈實登記及錄影存證,管理涉有嚴重缺失。且調查發現該試射彈藥併同彈殼未經清點及覈實登錄即入庫,封條仍登載為2000發,亦有未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