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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貓空纜車T16塔柱下方邊坡崩塌」案

  • 日期:98-11-04

97年9月間,辛樂克、哈格比及薔蜜颱風連續侵襲,當月累積降雨量高達1,271公釐,在木柵地區近22年的月降雨量中,僅次於87年10月的1,318公釐及90年9月的1,843公釐。9月27日,貓纜系統T16塔柱下方邊坡因含水量持續增高、強度軟化,導致邊坡崩塌,沙土淤泥滑落至萬壽路61巷及75巷政大御花園及棲霞山莊等社區範圍,並導致T16塔柱基座表土坍陷、基樁裸露數公尺。臺北市議員陳建銘、李慶峰認為「臺北市貓空纜車T16塔柱傾斜,足徵工程設計、施工及發證等程序均涉有違失」,於97年11月18日到監察院陳訴;台灣團結聯盟周倪安、林育任及臺北市議員徐佳青、吳思瑤認臺北市政府官員涉嫌廢弛職務,亦於12月2日向監察院陳訴。經值日委員核批,由杜善良、葛永光委員負責調查,後來亦請工程背景的陳永祥委員加入調查。
本案除探究災害發生後,市府團隊緊急搶災是否得宜外,亦調查瞭解貓纜系統規劃設計興建乃至於決策過程是否有人為缺失。調查之初,監察院曾函請臺北市政府說明案情,並提供臺北市土木、大地、水土保持及結構等4大技師公會97年12月11日所作「臺北市文山區萬壽路75巷政大御花園薔蜜風災土石崩塌鑑定報告」以及另外針對民意代表、環保團體及社會各界對貓纜系統路線規劃、塔柱選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計畫審查及T16塔柱地質鑽探與施工過程等諸多質疑深入瞭解,並調閱臺北市政府政風處於98年1月7日所作的「臺北市貓空纜車系統T16塔柱選址及地質鑽探專案調查報告」。初步瞭解後,於98年1月20日約詢臺北市政府秘書長楊錫安、工務局局長黃錫薰、交通局局長羅孝賢、產業發展局局長陳雄文、都市發展局局長丁育群、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蔡輝昇、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副處長林慶釩及相關主管人員;98年4月17日約詢臺北市市長郝龍斌、臺北市政府秘書長楊錫安;為瞭解貓纜系統興建政策轉折原委,復於4月27日約詢臺北市政府前秘書長陳裕璋(現任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前交通局局長林志盈(現任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前工務局新建工程處處長李四川(現任臺北縣副縣長);5月8日再約詢臺北市政府政風處處長楊石金;7月7日約詢前市府交通局官員林麗玉等6人。為瞭解災後復建情形,並於98年8月18日現場履勘,另為客觀瞭解T16塔柱所在位置地質條件、地質調查或工址調查進行方式、T16下方邊坡崩塌原因及機制、井式基樁之施工重點等,於8月21日諮詢專家學者。
調查期間,監察院仍持續收到各方陳情的意見,對這些意見,監察院均十分重視,毫無偏袒。本案歷經長達11個月多次反覆約詢、履勘及諮詢專家學者,並請政風單位提供客觀資料,本院秉持嚴謹的態度與超然的立場,務求勿枉勿縱。
本案臺北市政府自規劃設計施工到災變危機處理的缺失,要之有3大方面:第一,臺北市政府為提昇貓空地區觀光品質及產業發展,興建貓纜,可謂立意甚佳,惟事先未進行詳盡評估,辦理過程規劃不周,亦未於契約中要求規劃廠商應配合大地工程技師或應用地質師依據區域地質圖及環境地質圖實地探勘沿線路廊;且規劃、設計、施工、驗收各階段均未依重大公共工程的高規格、高標準辦理,譬如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計畫及建築執照申請等,確實應檢討改進。
第二,根據4大技師公會鑑定報告載明坍滑模式係由下而上後退式漸進滑動塌陷,顯示邊坡破壞並非肇始於T16塔柱。然而在T16塔柱下方邊坡災害發生後,臺北市政府並未警覺事態嚴重,於第一時間管制現場並施作緊急防護加固措施,以致災情持續擴大;另災害發生後,市府亦未能及時對外充分說明處置作為,任由外界指責而不知所措,不僅斲傷政府形象,更增民眾疑慮,臺北市政府危機處理能力有待加強,爾後辦理重大公共工程更應以本案為鑑,深切確實檢討改善。
第三,貓纜系統T16塔柱位處向源侵蝕之環境敏感區乃不爭事實,為避免日後再發生邊坡坍滑,徒增民眾疑慮,臺北市政府遷移T16塔柱,應是正確決策,惟自毗鄰舊T16之新T16塔柱地質條件及地理環境均優於舊T16塔柱觀之,貓纜系統先期規劃、專案管理及設計施工廠商均未依地質調查規範辦理,致生災害損失,應嚴予追究其法律責任。另災變發生後,未見統包廠商出面處理,臺北市政府應依約向渠求償。
前開缺失經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審查通過後,提出對臺北市政府的糾正案,並要求臺北市政府議處相關失職人員,對先期規劃、專案管理及設計施工廠商罔顧專業、不負責任的做法,亦抄調查意見移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本案調查意見審查通過後公布於監察院網站,歡迎各界上網查看,敬請批評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