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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通過彈劾高雄縣甲仙鄉鄉長劉建芳

  • 日期:98-11-05

本院黃煌雄委員、趙昌平委員共同調查「高雄縣甲仙鄉小林村村民,大多為平埔族西拉雅族大武壠社群之後裔,莫拉克颱風八八水災為其帶來近乎滅村與滅族之浩劫,其受災實際情形、目前處置狀況、安置與重建、文化保存等,均有深入瞭解之必要乙案」,業經調查竣事,甲仙鄉長劉建芳之行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第7條及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等規定,情節重大,爰擬提案彈劾;至於行政機關違失責任將另行提案糾正;另為保存延續平埔文化命脈,悼念在莫拉克颱風八八水災中罹難之小林村民,撫平族人心中創傷,亦於調查報告中建請行政院儘速籌建小林平埔文化園區,並列為重大建設案,責成政務委員專責統籌,且由經建會編列專案預算,以利推動執行。
本案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
一、依災害防救法第12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及高雄縣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三(二)、六、七之規定,甲仙鄉長劉建芳為該鄉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指揮、協調與整合災害應變中心各項防救災事宜;而甲仙鄉各課、室及相關單位人員應進駐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24小時待命依權責處理突發狀況,且應隨時掌握該機關執行緊急應變情形及相關災情向指揮官或副指揮官報告,並通報中心轉報縣災害應變中心。然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雖於98年8月6日下午3時一級開設,但鄉公所各課室及各機關團體仍分散上班,並未實際進駐確實輪值,以致高雄縣災害應變中心於98年8月7日下午5時22分、8月7日晚上11時整及8月8日早上5時25分電話聯絡時,分機均無人接聽,已違反高雄縣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及災害防救法第12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之規定。
二、又高雄縣災害應變中心於98年8月7日下午5時22分起,便通報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依土石流警戒區預報內容進行防災警戒作為;8月7日下午6時19分聯絡甲仙鄉長,請及早撤離民眾以策安全;8月7日晚上11時30分土石流紅色警戒區預報第6報提升六龜鄉及甲仙鄉計21條土石流潛勢溪流為紅色警戒後,亦通報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進行防災警戒作為;8月8日下午起,聯絡甲仙鄉小林村、和安村、東安村長或村幹事,進行疏散避難與撤離。但甲仙鄉長劉建芳卻未能在此緊要時間,依據農委會水保局及高雄縣災害應變中心土石流紅色警戒區預報及災害防救法第24條之規定,事先下令強制撤離村民,以致小林村近乎滅村與滅族之浩劫,亦有未確實指揮防救災之違失。
三、另依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劉建芳鄉長對於各項防救災事宜,應於災害應變範圍內,依其權責做緊急應變措施之宣示、發布及執行。但甲仙鄉小林村9-18鄰169戶,於98年8月9日早上6時9分遭獻肚山山崩掩埋,劉建芳鄉長直到8月10日下午1時10分接獲兩名民眾報案說小林村忠義路兩旁住宅區已變成好寬河床,這時鄉長才知道忠義路住戶已經全部滅村(9-18鄰),但仍不知道情況如何,死亡多少人。顯示劉建芳鄉長對小林村受災情況,遲至30小時後才知道災情慘重,未能迅速掌握訊息,積極展開救災,有違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綜上,莫拉克颱風於98年8月6日至9日期間,在高雄山區降下將近2﹐000毫米的驚人雨量,以致甲仙鄉小林村9-18鄰169戶遭獻肚山山崩掩埋,造成381人死亡、16人失蹤,合計全鄉439人死亡、21人失蹤,在台灣史上為最嚴重天災、悲慘事件之一。高雄縣甲仙鄉鄉長劉建芳身為鄉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未確實指揮防災與救災工作,均有重大違失,核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公務員應遵守誓言,…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第5條:「公務員應…,謹慎勤勉,…。」第7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及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公務員有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者,應受懲戒」之規定,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之規定提案彈劾,移請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