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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電腦斷層掃描儀決策草率,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及內政部警政署遭監察院糾正

  • 日期:98-11-11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及內政部警政署採購電腦斷層掃描儀,未審慎考量其諸多缺失及新購掃描儀空間需求,即貿然策定採購新機,致變更掃描儀安裝位置及增設行李輸送帶等設施,延宕使用期程及不符原規劃用途,採購決策草率,由監察院高委員鳳仙提案糾正。
  糾正案文指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為防範恐怖攻擊事件發生及加強安檢作業,編列預算由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耗資約3億5千萬元,於民國96年間採購10部電腦斷層掃描儀。經調查,民航局於86年間依據行政院治安會報之指示,於民航事業作業基金編列預算,並由航警局提出研究報告及辦理採購1部CTX5500掃描儀,規劃設於桃園航空站第一航廈出境大廳,專責托運行李之安檢。民航局未考量首部CTX5500掃描儀使用效能不佳,存有誤警率高、通關速度慢、故障維修不易等諸多缺失,未待完成移機後評估實際使用情形,即貿然策定新購本案多部掃描儀,決策過程草率,致生後續裝置位置及使用期程等變更,洵有未當。
  糾正案文復表示:88年7月民航局及航警局採購本案掃描儀時,即已知悉儀器體積龐大,故於93年11月3日確認第1階段先購置10部掃描儀時,應能預見掃描儀對航空公司報到櫃台之使用空間有所影響,惟未先與相關單位進行溝通,即於96年6月22日辦理開標,並於7月13日決標後,民航局始於7月27日函請航警局檢討儀器配置位置是否妥適,並請各航空站邀集相關單位及業者進行溝通。由於航空公司代表反對掃描儀裝置於出境報到櫃檯,經多次協調後,始決定變更裝設位置。另因掃描儀變更裝設位置,除衍生增設行李輸送帶工程外,並須配合該工程於98年9月完工後,始能進行整體測試驗收,致延宕計畫期程,其採購決策草率,核有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