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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工處PCCES系統作業要點涉有違失,由監察院陳委員永祥、洪委員德旋提案糾正

  • 日期:98-11-11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訂定公共工程經費電腦估價系統(PCCES系統)作業要點扺觸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在先,後未依行政院公共工程解釋函即時修正,肇致政府因該款無效標規定而使公帑無端浪費6,834萬元。高雄市政府未統一府內各機關之招標文件規範,易使投標廠商混淆不清等,均有疏失,由監察院陳委員永祥、洪委員德旋提案糾正。
  糾正案文指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工處於92年訂定「公共工程經費電腦估價系統(PCCES系統)作業要點」,該要點第9點第2款逕自規定,標價與詳細價目表總價及資源統計表總價不同者,視為無效標,顯已抵觸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新工處上述要點扺觸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在先,後未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解釋函即時修正,肇致政府因該款無效標規定而使公帑無端浪費6,834萬元。
  糾正案文復表示:該府工務局新工處長達1年7個月未依行政院函頒規定訂定招標文件,復於未修正上述要點前,即逕於招標文件排除該要點之適用,另高雄市政府未統一府內各機關之招標文件規範,易使投標廠商混淆不清等,均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