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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袋第三漁港擴建工程」完工迄今無法營運使用,嘉義縣政府涉有違失,監察院杜委員善良提案予以糾正

  • 日期:98-11-11

嘉義縣政府辦理「布袋第三漁港擴建工程」,未依法取得土地開發、造地施工許可及建造執照前,即發包施工,致耗費公帑4億3,697萬餘元已完成之設施,迄今無法營運使用而閒置,由杜委員善良提案予以糾正。
  糾正案文表示:嘉義縣政府為辦理「布袋第三漁港擴建工程」,向行政院申請經費補助新台幣5億元,行政院於89年1月4日核定同意由原臺灣省交通建設基金補助該府辦理第三漁港擴建工程。該工程於同年12月28日決標,並於93年1月間完成驗收,共計耗費4億3,697萬餘元。然嘉義縣政府取得土地開發及造地施工許可前,逕自進行布袋第三漁港擴建工程,復在未取得建造執照前,將漁具倉庫、漁市場等相關建物,併入工程發包施工,該府至98年8月12日始完成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別登記,現正辦理相關設施建照使用申請程序,而該工程早已於93年1月完成相關設施驗收,致耗費鉅資興建之設施迄今無法營運使用而閒置,洵有怠失。
糾正案文表示:為滿足漁民作業、漁獲運銷及觀光休閒人車之需,嘉義縣政府於88年7月辦理「布袋漁港擴建及港區劃定工程規劃設計工作」時,規劃東西向聯外道路連接西濱快速公路及台17線公路,惟因第三漁港東側海堤阻隔,相關聯絡道路無法直接銜接港區主要道路。嘉義縣政府自92年10月迄今未積極與水利主管機關協調破堤工程,致配合該港興建之「西濱快速公路布袋第三漁港連絡道新闢工程」與「布袋鎮新闢第三漁港聯絡道路工程」完工後,對該港連外交通效益無法顯現,顯有疏失。另嘉義縣政府於港區設施完工後,未依法辦理產權登記列帳控管,且該設施疏於維護管理,致已完工部分設備未曾使用即遭竊或毀損,後耗費公帑1,694萬餘元修復,殊有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