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花蓮縣甲國小教師性侵害女學生案,監察院通過糾正甲國小及花蓮縣政府

  • 日期:98-11-12

針對花蓮縣甲國小田姓教師性侵害女學生案,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本(12)日通過並公布甲國小及花蓮縣政府之糾正案,原因為甲國小因知情不報及未處理不適任教師;花蓮縣政府對於本案怠於查處,未善盡主管機關督導之責。
糾正案文指出:甲國小之體育老師兼訓導組長田春榮明知其學生A女、B女、C女及D女均為未滿14歲之女子,竟利用年幼學生對老師之敬重,不敢強烈表達違抗之情形,基於強制猥褻、強制性交之犯意,自民國91年至97年間,先後違反A女、B女、C女及D女之意願,多次為強制猥褻或強制性交之行為。
本案糾正理由如下:
(一)甲國小於93年、96年及97年間,有3度依法應通報而未通報田春榮性侵害多位女學生之情事,復未依規定處理不適任教師,致使數名女學生持續受害,身心嚴重受創,核有重大違失:
甲國小於93年間知悉田春榮多次性侵害女學生C、96年及97年間知悉田春榮多次性侵害女學生A,但未依法通報,復未依「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處理不適任教師,仍讓田春榮繼續擔任體育老師兼訓導組長,使田春榮得以繼續利用其體育老師、田徑隊教練及訓導組長之身分,自93年4月間至94年9月間止,仍然像以往一樣,平均1星期1次對D女學生為強制性交及強制猥褻行為;於93年4、5月間數次對B女為強制猥褻及強制性交行為;於96年間2次性侵害A女;另於97年4月至11月間2次對A女為強制猥褻行為,致使A女、B女及D女身心遭受莫大傷害,身心嚴重受創,核有重大違失。
(二)花蓮縣政府對於本案怠於查處,未善盡主管機關督導之責,核有違失:
本院於98年7月下旬對本案進行調查後,花蓮縣政府教育處始於98年8月13日召開「甲國小校安事件通報責任檢討會」,建議懲處甲國小前後任校長各記過1次、教導主任申誡1次。距花蓮地檢署來函請該處查明議處時,已相隔近5個月,與社會處於同年4月20日即裁處蘇愛志及余存仙罰鍰相較,顯有未積極任事之怠失。另本院調查委員於98年8月19日詢問時表示該處之建議懲處額度過低,應檢討校長是否適任。花蓮縣政府人事處始於98年8月27日召開之97學年度第6次學校校長成績考核委員會會議中決議前後任校長各記大過1次,另請該校查明議處教導主任。花蓮縣政府教育處對於本案怠於查處,無視校園性侵害案件之嚴重性,未善盡主管機關督導之責,核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