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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海軍司令部、高雄市警局處理海軍少校涉加重強制猥褻罪案均有違失,遭監察院提案糾

  • 日期:98-11-19

監察院國防及情報、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聯席會議本(98)年11月19日通過並公布高委員鳳仙、尹委員祚芊所提糾正國防部海軍司令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案。案由為:海軍司令部明知所屬軍官涉性騷擾或性侵害罪嫌,未依法進行切實之調查,反而火速核准其退伍;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偵辦海軍前少校王喜忠涉嫌強制猥褻案件,意圖勸和私了草率結案,未查明本件係非告訴乃論之加重強制猥褻罪,亦未依規定通報及製作筆錄,均有違失。
  糾正案文指出:任職於海軍左營後勤支援指揮部之王姓少校,於98年6月29日清晨以問路為由,涉嫌對1名14歲國中女學生襲胸摸臀。依性騷擾防治法及公務員懲戒法等規定,機關部隊知悉有性騷擾或性侵害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主管長官知悉其所屬九職等或相當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涉有違法失職行為之嫌疑時,應即實施調查;如查明屬實,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於公懲會審議中不得資遣或申請退休;如認為情節重大,亦得先停止其職務,如涉嫌犯罪,應即移送軍、司法機關偵辦。
  糾正案文表示:海軍左營後勤支援指揮部於7月13日即得知王喜忠涉加重強制猥褻罪嫌案情,竟於14日同意其申請退伍,並火速准其於21日退伍。海軍司令部不僅未依法調查王喜忠是否有性騷擾或性侵害之違法失職行為,反而火速准許其退伍,顯已違反相關規定,違失情節重大。
  糾正案文並指出:本案王喜忠所為已構成強制猥褻罪,並非告訴乃論,不待當事人告訴,警方發覺有犯性侵害罪之嫌疑時,即應主動偵辦,不能勸和了事。惟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於受理報案後,未即時查明本件為非告訴乃論之強制猥褻罪,並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向主管機關通報,卻逕行認定本件係屬告訴乃論之性觸摸罪,意圖由當事人私了,於被害人父母表明暫不提告訴後,不製作筆錄,便宜行事,僅於工作紀錄簡單紀錄,請被害人父母簽名確認後草率結案,未按規定通報及製作筆錄,其違失行為甚為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