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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署暨所屬第三河川局辦理「大甲溪砂石運輸便道工程」核有違失,監委陳永祥提案糾正

  • 日期:98-12-02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議本(2)日通過並公布陳委員永祥所提糾正經濟部水利署暨所屬第三河川局案。案由為:該局「大甲溪砂石運輸便道工程」第1至3標辦理過程,未避開汛期施作,且執意辦理變更設計,完工半年後即遭颱洪襲擊,嚴重損毀,徒費無謂公帑。該局於變更設計過程,未遵守相關規定,即率爾同意承商先行施作,水利署亦未監督導正並要求切實改善,均有違失。
糾正案文指出:經濟部水利署暨所屬第三河川局辦理本案工程時,以「陳前總統前於95年11月30日視察大甲溪疏浚工作時,口頭指示96年底前應完成砂石運輸便道延伸至谷關地區」為由,未審慎衡酌歷來颱風於防汛期間侵襲次數頻繁、上游水庫洩洪調節放水需求、大甲溪中上游河段河幅窄縮及坡陡流急等不利因素,仍決定於高風險之汛期(5月至11月)施作,且開工後逕自辦理變更設計,採較昂貴之石籠護坡以提升便道抵禦洪水強度,徒費無謂成本6,154萬餘元。且施工期間即遭逢颱洪衝擊,另額編經費2,323萬餘元辦理修護,完工半年後,復再遭遇嚴重沖刷損毀,顯有未當。另本案便道採半永久性設施規劃設計,突出於大甲溪河道內,且興築4座混凝土製跨河工跨越主深槽,均有限縮通洪斷面及妨礙水流之虞,亦應切實檢討。
糾正案文復表示:第三河川局於本案便道工程第3標變更設計辦理過程,未恪遵「經濟部水利署辦理工程變更設計暨修正施工預算作業注意事項」有關規定,逕行邀集廠商辦理會勘,並於尚未報獲水利署核定情況下,即率爾同意承商辦理變更設計並先行施作,且第1至3標追加工程金額達6,154萬餘元;而水利署於嗣後變更設計預算書審核作業,亦未適時監督導正並要求切實改善,均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