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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慈愛養護院舍工程延宕8年,監察院提案糾正內政部、宜蘭縣政府

  • 日期:98-12-02

宜蘭縣政府未確實督導宜蘭縣私立慈愛養護院院舍工程,導致未及時發現該養護院擅自變更興建內容,又以檢舉案未查明為由,嚴重延宕慈愛養護院工程變更設計時程8年餘;又該養護院院舍工程開標作業確有規避監標之嫌,宜蘭縣府未妥為查處並及時移請檢調單位深入調查,均有怠失。而內政部未善盡督導考核責任,亦有疏失,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依據監察法第24條,於本(98)年12月2日通過並公布監委葛永光所提糾正內政部、宜蘭縣政府案。
內政部為加強老人養護服務,依「內政部87年度推展社會福利獎助作業要點」,87年獎助慈愛養護院院舍興建工程,工程經費8,577萬600元,並於同年將獎助經費先撥付給宜蘭縣政府代管,預定收容128位老人,其中保留30%床位提供宜蘭縣府委託安置公費就養的老人。但因辦理變更設計而一再延宕,數度辦理展期至98年12月31日,至今仍未完工。
糾正案文指出,慈愛養護院先後於88年4月30日、9月15日、89年3月16日向宜蘭縣政府請領獎助款項,至89年3月24日宜蘭縣府共撥付8,388萬5,000元,僅剩5%(188萬5,600元保留至工程完工驗收後再撥付)。而慈愛養護院於89年7月院舍興建工程將近完工時,逕行向宜蘭縣府建設局辨理變更設計,宜蘭縣府才發現該院未依內政部獎助作業要點規定辦理,而要求該院檢附變更設計相關資料正式具函層轉內政部審核,顯見宜蘭縣府未「隨時輔導,並定期派員檢查」。另內政部到89年10月經檢舉後才要求宜蘭縣府查明擅自變更設計緣由,又從91年起才委託會計師稽核獎助經費帳目,未依獎助要點規定善盡督導考核之責,皆有怠失。
糾正案文表示,自慈愛養護院於89年9月8日檢送變更設計說明書等相關資料,至宜蘭縣府97年11月17日核准建造執照變更設計,共歷時8年餘,顯見宜蘭縣府對檢舉案未積極查辦,對本案工程辦理變更設計也未善盡輔導責任,而內政部未督促宜蘭縣府積極辦理,逕以檢舉案未經查明為由,延宕該養護院工程變更設計時程,導致工程停滯,未發揮原提報計畫供老人安養及養護的獎助目的,均有未當。
糾正案文提及,慈愛養護院未依內政部獎助作業要點及稽查條例相關規定辦理,開標作業確有規避監標之嫌,宜蘭縣府未妥為查處,經民眾檢舉後才以相關書面資料查無具體事證,而未及時移檢調單位深入調查,至97年8月才移請調查單位偵辦,核有怠失。內政部未善盡督導責任,亦有未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