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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案件久懸未結,監察院持續監督

  • 日期:98-12-03

按訴訟權為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遲來的正義,非正義」,如果訴訟案件延宕多時,積案久懸未結,非但影響當事人之權益,亦將使民眾喪失對司法之信賴。各界向來對此甚為關注且多批評,本院對此亦積極行使職權不遺餘力。
一、關於檢察官稽延案件部分:
(一) 92年間,趙委員昌平、古委員登美鑑於台灣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案件逾1年未結案件高達1千6百餘件,即自動調查。調查報告函請法務部徹底檢討改進,並議處所屬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具有「無正當理由不結案、長期稽延案件、敬業精神不佳有損司法信譽」之檢察官。法務部除依本院調查意見,提出具體有效措施以解決積案問題外,另依法務部各次提報監察院之統計表顯示,各地檢署積案情形已逐步改善。
(二) 為積極追蹤瞭解檢察官受理案件是否延遲偵查,影響當事人之權益,本院於今(98)年5月,再督促法務部清查有無偵查逾3年以上未結案件,並積極處理改善。
二、關於各級法院法官是否拖延訴訟積案不結部分:
(一)最高法院積案問題:
最高法院積案沈重,據統計,87年間約有8千件尚未分案,且多數已積壓1年以上,又該院有長年未結之案件,均影響人民權益及司法信譽甚鉅,經趙委員昌平、葉委員耀鵬自動調查後,函請司法院及最高法院切實檢討改善,並請司法院按年回報改善結果。惟司法院之各項改進措施,尚難以改善各級法院久懸未結之積案數量,為切實保障人民權益,加速司法案件之積極進行,本院仍請司法院持續按年回報改善結果。
(二)法院遲延審判:
1、 關於「第一銀行押匯弊案」,在法院審判歷經更12審,費時28年半,始判決無罪確定,嚴重耗費司法資源,經李委員復甸、沈委員美真申請自動調查。今(98)年4月,調查報告函請司法院與法務部切實檢討改進,並請其儘速檢討偵審延宕之確實原因,建立對司法官具有規則拘束力之適當管考機制。
2、 本院並於今(98)年5月,另函請司法院清查各級法院有無審理超過10年仍未終結確定及雖未逾10年但最高法院發回更審超過8次之案件,並積極處理改善。
三、關於行政執行之待執行金額龐大部分:
(一)依據審計部函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尚待執行之金額自90年之1,170億餘元,快速累增至97年之4,318億餘元。余委員騰芳於今(98)年曾就此部分進行調查,調查報告函請法務部、財政部、行政院衛生署等機關確實檢討改進。
(二)針對報載孫道存為欠稅大戶,仍住豪宅、坐名車且出手闊綽,嚴重影響社會觀感,黃委員煌雄、黃委員武次於日前申請自動調查,以深入瞭解國稅稽徵機關暨行政執行處辦理欠稅案件清理工作是否涉有違失。該案目前仍調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