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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98年11月份收受人民書狀及機關函報2,299件,據以派查33案,通過糾正案19案、彈劾案3案、彈劾人數8人

  • 日期:98-12-04

監察院98年11月1日至30日計收受人民書狀及機關函報2,299件,據以派查33案,通過糾正案19案、彈劾案3案、彈劾人數8人。
根據監察院統計資料顯示,98年11月份收受之人民書狀,以內政類(711件)、司法類(477件)及財經類(425件)等3類較多。總計11月份收受之2,299件,含上月留待處理案件,已處理2,430件,經扣除非屬陳訴性質書狀(含不屬本院職權、陳訴內容空泛、需陳訴人補充說明或補送資料、其他如發抒意見、陳述遭冒名、通知變更地址等)335件後,所餘屬於陳訴性質者2,095件,改以案計算為1,310案。其處理情形如下:
一、 屬一再陳訴無新事證併案處理者296案。
二、 應循或已循司法或行政救濟程序,函復陳訴人依法辦理351案。
三、 機關正處理中或屬機關應先行處理或屬建議性,送請機關參處557案。
四、 函請機關說明、查處、補送資料73案。
五、 據以派查33案。
總計11月份收受之人民陳情書狀中,由監察院陳情中心監察委員輪值接見受理人民到院陳情之案件計170件,其中據以自動調查3件、派查2件略以:
一、 據遠興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訴:桃園縣政府於民國94年間依法核發該公司建造執照,惟於建物興建工程尚未完竣前,卻以應撤銷免環境影響評估為由,不當勒令該公司停工,損及權益等情乙案。
二、 據林張秋綢君陳訴:為坐落澎湖縣馬公市馬公段270-2地號國有土地上之既成道路,因已無通行之功能及需要,經渠向澎湖縣政府申請依法廢除既成道路,詎遭該府否准,致渠所有坐落馬公市水源路36號之房屋三面臨路,嚴重影響居住及出入安全,請主持公道等情乙案。
三、 據台中縣教師會理事長楊振標等陳訴:為臺中縣大肚鄉永順國小對教師劉明宜、李瑞珍等之成績考核案,經台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決定應予撤銷,另為適法之處置,惟該校校長趙詠鋒未依法執行,影響當事人之權益至鉅,相關主管機關及人員疑涉有違失,請主持公道等情乙案。
四、 據鄭榮陞等陳訴:為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原對公司減資彌補虧損收回已發行之緩課股票,函示無須課徵股東所得稅,渠因此未申報相關所得,詎該局復以渠涉短漏報所得,發單補徵應納稅額,並處以罰鍰,損及權益等情乙案。
五、 據廖正井君陳訴: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蔡鴻仁、臺灣高等法院法官黃熙嫣、鄭傑夫、林玲玉等,對於陳訴人參選第7屆桃園縣第二選區立法委員選舉,不實認定渠買票賄選,並判決當選無效,均涉有違失等情乙案。
監察院通過並公布之彈劾案及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對彈劾案議決情形如下:
一、監察院於98年11月3日召開彈劾案審查會,審查通過沈委員美真、王院長建煊、馬委員秀如所提:「總統府前副秘書長卓榮泰、前會計長馮瑞麟、前總統辦公室主任馬永成及林德訓、前機要專員陳鎮慧,辦理國務機要費相關業務,核有拒絕審計部查核、未善盡指揮監督之責、於支出不當或公款私用時,仍配合辦理,或擅自銷毀會計憑證及將會計憑證攜離總統府等重大違失,爰依法彈劾」乙案,並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法審議。
二、監察院於98年11月5日召開彈劾案審查會,審查通過趙委員昌平、黃委員煌雄所提:「高雄縣甲仙鄉長劉建芳為該鄉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未能確實指揮防災與救災工作,做好應變措施,以致莫拉克颱風八八水災造成甲仙鄉小林村9-18鄰381人死亡、16人失蹤,合計全鄉439人死亡、21人失蹤之慘重災情,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乙案,並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法審議。
三、監察院於98年11月16日召開彈劾案審查會,審查通過沈委員美真、王院長建煊、馬委員秀如所提:「行政院主計處前主計長許璋瑤明知總統府會計處辦理國務機要費違法失職情節嚴重,對於審計部多次查明及處理人員疏失之通知,怠延查復或未予處理;總統府前機要專門委員陳心怡,辦理國務機要費相關業務,未盡經手人驗收等責,又擅自銷毀會計憑證;以上2人均有重大違失,爰依法彈劾」乙案,並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法審議。
四、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於98年11月13日,對趙委員昌平、劉委員興善所提:「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主任陳治安少將未依規定程序擅改該中心留值規定,復指示所屬竄改公文,及刪除公文檔案資料,以不法手段,企圖掩飾真相及規避調查,核有重大違失」彈劾案,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認懲戒處分應以犯罪是否成立為斷,議決:「本件停止審議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