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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航局桃園航空客貨運園區開發中心涉有違失,黃委員煌雄提案糾正交通部

  • 日期:98-12-09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議本(98)年12月9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煌雄所提糾正交通部案。案由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桃園航空客貨運園區開發中心,辦理約聘幫工程師甄選作業,違反「公開、公平、公正」之人事甄審制度,書面審查項目與公告所訂「資格條件」、「工作項目」未臻契合,且書面審查評定零分者,未附具理由,均有違失。
糾正案文指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桃園航空客貨運園區開發中心,於97年12月9日起至12月15日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全球資訊網公告徵才,原規定「先以書面審查,合者通知」,即書面審查僅係資格條件,交通部亦無針對公告資格條件訂定評分項目及權重之情形。迨受理報名截止後,開發中心始變更為審查和面試兩階段進行,且各階段成績所佔比率,應徵人亦未事先知悉,有違「公平、公正、公開」之人事甄審制度。
  糾正案文表示:本案甄選資格條件,其一為學經歷資格,其二為具有機場營運概念或航空客貨運輸經驗或航空站經營經驗尤佳。原規劃「書面審查」是審查符合資格條件,嗣改為「書面審查」與「面試」兩階段,卻將資格條件之一的「具有機場營運概念或航空客貨運輸經驗或航空站經營經驗尤佳」變更為唯一評分依據,即機場營運概念佔30%、航空客貨運輸經驗佔40%、航空站經營經驗佔30%;學經歷部分則全未考量,顯與公告所訂「資格條件」未臻契合。另開發中心甄選約聘幫工程師,應徵人員書面審查分數,在32人當中計有25人被評定為「零」分,比率高達百分之七十八,亦未附具理由,均有失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