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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屆監察委員就職以來共收受人民陳情書狀41,079件,相較第2屆同期收受18,667件,成長1.2倍;第3屆23,138件,成長77.5%

  • 日期:99-01-11

監察院第4屆監察委員就職以來,迄98年12月31日止,共收受人民陳情書狀41,079件,相較第2屆同期收受18,667件,成長1.2倍;第3屆23,138件,成長77.5%。
這4萬多件人民書狀,除不屬監察院職權、應先循行政、司法或軍法救濟程序,或已進入該等救濟程序者,祇能請陳情人依法辦理,或請靜候主管機關之處理外,監察院核派監察委員調查886案,依監察法規定,委託相關主管機關或適當機關調查、或請被陳訴機關切實依法處理之案件計有10,629案。
這10,629案件中,因監察院之積極處理而使民眾之權益獲得救濟、相關制度機關予以改善者,計有241案,茲舉例說明:
陳訴人之警察夫已亡二年,撫卹金遲未撥付,經陳情監察院,已予發放遺族撫慰金;
刑滿出獄六年,請求返還被扣押四千萬元本票屢屢遭拒,經監察院處理,係誤置他案,終還陳訴人;
盜採砂石某縣府久未處理,監察院處理後罰鉅款並限期整復;
台電公司放任廠商以劣品交貨、延遲交貨?監察院處理後台電檢討改善議處相關人員;
八八水災相關案件,或係救助金遲不核發、或因災戶無法繳回票據,漁會逕予宣告信用不良;經監察院處理後發放救助金、註銷退票紀錄;
有關刑事案件判決疑涉有違背法令,經監察院處理後由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則有4案。
可參監察院電子報第9期<www.cy.gov.tw>
監察院處理之陳情案件,本質上多係經過主管機關層層處理,甚至經過行政或司法救濟確定之案件,上述成效,應屬不易,但監察院並不以此自滿,亦不因外界之誤解、批評而氣餒,相信以上資料,可作為政府機關及公務人員益加惕厲之參考;期盼各界能夠瞭解監察院行使各項職權之用心,多加鼓勵、指教與提供寶貴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