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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機廠聯合開發案辦理過程核有未當,監察院黃委員煌雄、劉委員興善提案糾正內政部、台北市政府及台北縣政府

  • 日期:99-01-14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於13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煌雄、劉委員興善所提糾正內政部、台北市政府及台北縣政府案。案由為:內政部及台北縣政府忽視都市計畫及都市設計之願景,致新店機廠聯合開發投資者得以藉聯合開發之名,溢出細部計畫實質計畫之規劃目標,嚴重破壞都市均衡發展與居民生活環境;又台北市政府捷運局辦理本案權益分配作業,未先就本案辦公室、商場及住宅大樓等3項產品類別之未來處分效益或經營風險詳予分項評估,又對其辦理捷運獎勵樓地板面積委建費用折抵之區位、樓層等選取之優先順序,亦缺乏公開透明之評核機制,均有未當。
  糾正案文指出:台北都會區捷運系統小碧潭支線新店機廠之聯合開發案,業由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投資興建權,預定興建16棟高層建築,已用「美河市」之名對外預售中。台北縣政府漠視都市計畫及都市設計之願景,致投資者得以藉聯合開發之名,溢出細部計畫實質計畫之規畫目標,於捷運系統用地上利用聯合開發及其他獎勵所得樓地板面積興建容納戶數2,417戶之16棟建築,並設置高達2,614個停車位,而仍核發其建造執照;內政部對於已審議通過公布實施之都市計畫,亦缺乏落實督導查核機制,致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原規劃容許目標與日後核發建照所溢出之高密度建築量體間差異甚大,嚴重破壞都市均衡發展與居民生活環境,顯有未當。
  糾正案文復表示:台北市政府捷運局辦理本案權益分配之作業,於擬定分配權值選取區位時,並未先就本案辦公室、商場及住宅等3項產品類別之未來處分效益或經營風險詳予分項評估,其權益分配評估過程,核有未盡周延妥適之情事。又其辦理捷運獎勵樓地板面委建費用折抵之區位、樓層等選取之優先順序,亦核有缺乏公開透明之評核機制等缺失,均有未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