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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正面回應本院針對詐欺犯罪者適度量刑意見

  • 日期:99-01-14

依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95年至97年間之詐騙財損,分別為新台幣(下同)185億8,836萬餘元、150億9,167萬餘元、117億4,789萬餘元,97年平均每天約有3,192萬元落入詐騙集團口袋;惟87年至97年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新收偵字案件,其中詐欺罪起訴率及定罪率分別為18.92﹪、65.28﹪較全般刑案40.29﹪、81.92﹪為低;又89年詐欺罪判刑1年以下與拘役、罰金之比例為73.17﹪至97年增加為96.48﹪,顯示法院對詐欺罪量刑刑度有逐年趨輕之勢,本院函請行政院應與司法院協調改善對詐欺犯罪者予以適度量刑,俾以有效遏阻詐欺犯罪案件蔓延。
司法院業正視本院意見表示:「按法院受理具體之訴訟案件,係由法官依據卷證資料,在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支配下,本於法律之確信獨立審判,而案件量刑之輕重,更屬審判權之核心,本院係司法行政機關,不負責個案審判,也不能影響法院裁判權之行使,基於尊重獨立審判之精神,本不宜為任何具體指示。惟刑事審判之量刑,在於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科刑判決之被告量刑,應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使罰當其罪,以契合人民之法律感情,基此,司法院亦將利用各類業務研究會、座談會機會,向法官適度轉達本項建議。」司法院再於98年12月10日函請各法院於審理詐騙電話犯罪案件時,宜視個案具體犯罪情狀,妥適量刑,以符人民法律感情,並請各法院利用適當時機提示法官注意。
司法院尊重本院針對詐欺犯罪者適度量刑意見,除利用各類業務研究會、座談會,向法官適度轉達外,並已函請各法院利用適當時機提示法官注意。本院希冀能有效遏阻詐欺犯罪案件蔓延,使民眾免於生活在被詐騙之恐懼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