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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對於傑出運動員培育與輔導之探討

  • 日期:99-01-29

監察院係因第29屆(2008年)奧林匹克運動會,我國代表團計選派80位選手參加田徑等15運動種類之競賽,僅獲得4面銅牌,在所有參賽國家及地區中排名第80名。又98年3月世界棒球經典賽中,我國棒球隊代表隊連敗2場遭淘汰,號稱為國球之棒球運動引起社會重大關注。案經本院近1年之深入調查後,發現行政院體委會及教育部應針對下列事項具體檢討改善。
一、政府對於傑出運動員培育與輔導並無具體可行之政策,僅片斷提出頭痛醫頭、腳痛醫腳之施行辦法;且遲未建立優秀運動選手之培養制度:行政院體委會遲未落實國民體育法第13條第1項「建立優秀運動選手之培養制度」規定,肇致開創競技運動發展之願景成為空談。
二、行政院迄未通盤檢討競技運動制度管理體系:在現有四級選手培訓體制下,呈現多頭馬車的管理,包括體委會、教育部、國防部及國家科學委員會等分管狀態;由於政府機關資源有限,亟待整合全國性民間體育活動團體、職業運動組織對於傑出運動員長期培訓及計畫輔導之功能,避免體委會依循既往「轉包」之預算執行模式,形成消化預算的弊端。
三、調查發現,體委會自88至97年度補助各全國性民間體育活動團體之經費為21億1,649萬餘元,補助金額最高為中華民國壘球協會1億1,429萬餘元,最低甚至低到0元之中華民國健力協會,究係是重點發展,還是偏廢單項運動?又因體委會審查各團體所提年度計畫,並無客觀且令各團體信服之一致標準,致各競技運動項目之培訓權責分工未盡明確可行。
四、由於長期以來國人「重文輕武」之心態,致使體育運動成為年輕人的次佳選擇,或退無可退的發展。卻未見體委會、教育部等相關單位應積養作為,宣傳導正改變此一過時觀念,另對於運動精神之品德教育的推廣,也是國人對運動選手觀感改變的針砭。
五、調查發現,他國選手參加國際競技運動均有所規劃及區隔,但反觀國內卻未提供選手相對願景,造成傑出運動員出走海外之緣故,因此,相關機關應以全球化思維來推廣運動行銷。
政府相關單位長久以來,事前未重視培育,事後亦未積極輔導,肇致「亞洲鐵人楊傳廣當廟公以渡落寞的餘暉晚年」、「自食其力之蛙王蔡心嚴淪為公園臨時工」之況;甚且政府主其事者對於「賽前樂觀評估,賽後評估過於樂觀」亦屢見不鮮,此皆是我國體育界長久以來沈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