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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糖公司蜜鄰事業鉅額虧損,錢林委員慧君提案糾正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 日期:99-02-03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議本(99)年2月3日通過並公布錢林委員慧君所提糾正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案。案由為:該公司辦理蜜鄰事業,急欲達成展店目標,對據點之遴選草率,且部門間橫向溝通聯繫不足,未能審慎評估規劃,肇致鉅額虧損,洵有違失;復為求展店數達經濟規模,而忽略應有之配套措施,且未適度控管轉移之節餘人力,超額移轉產生之過高人事成本,致蜜鄰事業經營雪上加霜,誠屬未當;另對於蜜鄰事業之虧損未思積極改進,僅為求降低虧損率將營業據點租予全家,經營策略欠缺長遠規劃,且與全家議定策略聯盟,未審慎維護公司應有之權益,均有未當。
糾正案文指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自74年開始,利用自有建物設置門市部,80年起開始以對外購置方式籌設自有零售據點,又為拓展連鎖零售據點,於86年間積極拓展自有通路,預計至94年開設蜜鄰便利商200家為目標,嗣因虧損嚴重,於92年3月間停止展店政策,並於同年6月30日將43家蜜鄰門市據點出租全家便利商店。蜜鄰事業自88年至94年均處於虧損狀態,94年起始轉虧為盈,截至98年底止,總計發生虧損7億3108萬餘元。
糾正案文強調:台糖公司對據點之遴選未盡確實,且失之草率,為使據點符合該公司所設定之遴選標準,對於據點營業績效之預估過於樂觀,未切合實際,且未參考專業意見,實際投資成效遠偏離預期,顯為達成展店之政策目標,而草率辦理,未確實規劃評估,導致鉅額虧損,核有違失。另該公司未審慎評估蜜鄰事業可負擔之人事成本,審慎遴選專才,並適度移轉運用,對於糖廠節餘人力未思及適才適所,有效移轉運用或提出優惠離退方案,逕以蜜鄰事業做為糖廠節餘人力之轉置所,導致蜜鄰事業負擔高額人事成本,加上所移轉人力均非經營便利商店之專才,能力經驗均有不足,更使蜜鄰事業虧損雪上加霜,誠屬未當。
糾正案進一步表示:台糖公司未能審慎分析評估各蜜鄰據點績效不善之癥結,且未考量原設置蜜鄰事業所欲達成效益,亦未衡量所投入鉅額之建置成本尚非租金收入得以回收,僅片面考量以租金之淨收益挹注蜜鄰稅前淨損,即與全家合作,對於欲出租全家之據點及店數未先予評估,且未將出租之據點分區訂定底價,而與全家議定租金,均被動由全家選定據點及訂定租金,未審慎維護公司之權益,決策過程顯欠周延妥適,核有未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