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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兒童之家未依規定設心理輔導人員,監察院提案糾正內政部

  • 日期:99-02-03

內政部所屬北區、中區及南區兒童之家遲未依規定設置心理輔導人員,嚴重影響輔導成效,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依據監察法第24條,於本(99)年2月3日通過並公布監委沈美真、趙榮耀所提糾正內政部案。
內政部所屬北區、中區及南區兒童之家,前係依「台灣省育幼院組織規程」設置,收容滿2歲以上至12歲之兒童。後因業務需求修正組織規程,並配合組織調整,於88年7月1日依據行政院核定之「內政部各兒童之家暫行組織規程」,正式改隸為行政院所屬三級機關。加上近年家庭及社會急遽變遷,各區兒童之家功能已由單純收容孤苦無依兒童的育幼機構,轉型為遭受虐待、疏忽或單親家庭等不幸兒童的安置及教養機構,保護功能與日遽增。
糾正案文指出,內政部身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的中央主管機關,並已於93年12月23日依法訂頒「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竟對於所屬各區兒童之家收容安置的特定類型對象,至今仍未依規定設置心理輔導人員,導致各區兒童之家僅能以有限經費採特約方式遴聘諮商心理師,或透過連結相關資源提供心理輔導服務,且面臨能夠接受輔導服務的個案量及其服務次數有限,以及難與服務提供單位建立長期穩定的專業合作關係等諸多困境,嚴重影響輔導成效,核有違失。
糾正案文表示,各區兒童之家為辦理特定類型對象安置教養服務機構,主要收容失依、受虐、偏差行為等兒童及少年,極需充足專業人員,才能落實繁複的照顧工作。而內政部明知依規定,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收容對象達40人以上者,均應設置心理輔導人員,自應遵循以為民間機構之楷模。但內政部始終未設置心理輔導人員,甚至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進行機構人力評鑑、行政院研考會進行機構組織法制化,以及私立機構均已依規定完成設置心理輔導人員時,仍未積極爭取設置該類人員,或儘速循修法途徑解決保育人員及生活輔導人員之人力比未盡合理之處,竟一再以「在人力與預算雙重限制下,考量直接服務照顧人力需求迫切,故優先編列保育人力」為由,至今仍未依規定設置各區兒童之家心理輔導人員,突顯內政部執法標準不一,嚴重影響政府威信,實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