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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退基金監理會官派委員未依法親自出席會議,勞委會遭糾正

  • 日期:99-03-03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部分委員多次委託他人代理而未親自出席會議,監察院認定與監理會組織法第9條規定不符,顯有違失,提案糾正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檢討改進。
糾正案文指出,勞退基金監理會委員會議有2次會議的整體出席率低於全體委員3分之2,而政府機關推派的委員明顯違反組織法規定,曾多次委託他人代理,未親自出席會議,依監理會組織法第9條規定:「本會每月召開委員會議1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其中勞工團體、雇主團體及政府機關推薦之委員應至少各有1人以上出席…。」但調查發現,監理會所訂定之會議規範第7點第2項但書竟明訂官派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由該機關依職務代理程序指派人員代理出席,與監理會組織法第9條規定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