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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冠軍配偶孟雯華換發新護照有疏失 監察院糾正外交部、移民署及警政署

  • 日期:99-05-19

外交部辦理國家安全局出納組前組長劉冠軍配偶孟雯華護照之換發與註銷作業,未善盡審查職權,且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入出國及移民署也都有疏失,監察院外交及僑政、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99年5月19日,通過監委趙榮耀、程仁宏、洪昭男提出糾正外交部、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與警政署。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涉有4項重大違失:
一、我國護照核發作業自89年5月21日由外交部全權獨立處理,但相關規範未知會境管局(現為移民署),10年來也未釐清駐外機構領務與境管秘書的權責,導致權責爭議與誤解,確有未當。
二、外交部駐加拿大多倫多辦事處辦理國安局密帳弊案犯罪嫌疑人劉冠軍配偶孟雯華申辦換發新護照審查過程,未善盡實質審查職權及義務,實有疏失。
三、外交部駐加拿大多倫多辦事處辦理廢止及註銷孟雯華護照案,未提供相關資訊給配屬單位或人員參考運用,確有不當;領事事務局迄未與移民署協商駐外機構領務及移民秘書業務分工事宜,外交部也未落實督考稽核作業,均有違失。
四、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延宕函轉孟雯華之通緝資料,行政效能低落,公文稽催管制功能不彰;移民署遺失劉冠軍及孟雯華通緝檔案資料,未善盡公文檔案保管責任,且未查明原因,均有疏失。
糾正案文指出,國安局出納組前組長劉冠軍因侵占國安局專案公款,於民國89年9月3日偷渡潛逃出境,其配偶孟雯華女士偕女會同劉冠軍之父於翌(4)日搭機離臺,孟女於90年11月9日向我駐加拿大多倫多辦事處申辦換發新護照,經該館領務秘書洪松暉於同年月13日核發孟女新護照在案,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10月18日北檢茂義緝字第3376號通緝書,以被告孟雯華涉犯貪污、洗錢罪嫌發布通緝,並以91年10月30日北檢茂義91偵19812字第54908號函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註銷孟女護照;外交部於同年11月1日以TC155號電報通知駐外各館處,廢止及註銷孟雯華護照之作業過程,調查監委審閱相關資料,發現確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