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經濟部未處理國營事業人事進用法制作業 致紛爭頻傳 監察院糾正經濟部

  • 日期:99-06-02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之進用人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270號解釋應「以法律定之」,經濟部迄今仍未修正相關法令,造成國營事業人事管理諸多爭議,監察院財政及經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會議99年6月2日通過監委吳豐山、葉耀鵬提案,糾正經濟部。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存有兩大缺失:
一、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之進用人事規定,與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270號解釋應「以法律定之」意旨未合,經濟部未適時修正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3條及國營會暫行組織規程核定迄今逾41年,延宕法制作業。
二、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事法令針對機構人員身分定位未明,肇致相關法令規範未盡周延,體系紊亂,滋生退休、保險法令及人事管理制度諸多爭議,核有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