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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藥價調整缺乏法律授權 監察院糾正行政院衛生署

  • 日期:99-06-02

行政院衛生署對於全民健康保險法,不符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示,遲未檢討修正;該署中央健康保險局辦理藥價調整,也影響民眾權益,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99年6月2日通過監委洪德旋、程仁宏、林鉅鋃提案,糾正行政院衛生署。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 衛生署對於全民健康保險法與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24號解釋意旨不符部分之檢討修正,迄無明顯進展,顯欠積極,核有違失。
二、 衛生署核定公告之健保藥價調整作業要點,影響人民權利義務之行使,卻無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主管機關亦未能依一定程序訂定法規命令以補充法律規定之不足,有違法律保留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