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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鐵列車未加強防範「駕駛失能」 監察院糾正交通部、高鐵局

  • 日期:99-07-15

高鐵列車於99年4月24日,駕駛員因服用安眠藥而發生暫時失能狀態,交通部未能及時修正老舊鐵路法令,又未有效立法約制高鐵公司建構安全文化,高鐵局也未加強對高鐵防範「駕駛失能」之監查,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99年7月14日通過監委程仁宏、趙榮耀提案,糾正交通部、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要求立刻檢討改進,維護乘客安全。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交通部未能及時修正老舊之鐵路法令,致通報時機、通報事項不符現代科技化鐵路管理所需,顯有未當。
二、高鐵列車速度較台鐵列車速度快,高鐵行車人員之酒測合格標準卻較台鐵寬鬆,高鐵行車人員之健康檢查項目,亦低於台鐵行車人員之健康檢查項目,顯非合理;交通部未能有效立法約制台灣高鐵公司建構安全文化,顯有怠職之失。
三、本案發生前,媒體曾報導台鐵與捷運所發生之駕駛失能新聞,高鐵局自應以此為鑑,加強對高鐵執行防範「駕駛失能」之監查,惟該局歷年執行之監查,多以事故為主,僅於98年度實際至現場查察駕駛、行控人員及列車長等執勤前之檢測情形,足見該局並未提高防範「駕駛失能」之監查次數,顯有未盡監督管理之失;再者,本案列車長無法替代原駕駛員將列車開往最近一站安全停車,而須依靠「列車自動控制系統(ATC)」繼續運行,顯見該局平日未督促台灣高鐵公司建構「多重安全防護」之緊急應變機制,亦有失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