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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依法行政 迄今已彈劾54名法官

  • 日期:99-07-23

立法委員邱毅接受媒體訪問,指監察院有不成文內規,「很少」動法官,所以彈劾法官的人數「屈指可數」。監察院7月23日發表聲明指出,監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絕無所謂有「內規」,讓違法失職的法官可以置身事外。據統計,自第2屆至目前第4屆為止,共彈劾54名法官,邱毅發言與事實有出入。
監察院發表三點聲明澄清指出:
一、依憲法第97條、第99條規定,監察院對於司法院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本院向依該等規定辦理,對違法失職法官彈劾提案。
二、監察法施行細則第27條第2項規定:「偵查或審判中案件承辦人員,與該承辦案件有關事項,在承辦期間,應盡量避免實施調查。但如認為承辦人員有貪污瀆職或侵犯人權情節重大,需要即加調查者,仍得斟酌情形,實施調查」。顯見對貪污瀆職或侵犯人權的偵查或審判中承辦人員,監察院仍可行使調查權。
三、監察院依法行政、獨立行使調查職權。自第2屆(88年2月)至目前第4屆(任期97年8月~103年1月),迄今(99年7月23日)已彈劾54名法官,經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其中6人撤職、9人休職、3人降級、1人減俸、19人記過、8人申誡(見附表)。監察院依法彈劾違法失職法官,並非「屈指可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