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金融行庫不當超收信用卡循環利息 監察院糾正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日期:99-08-05

金融行庫不當超收信用卡循環利息,將消費者自入帳日至繳款截止日期間已繳費部分,仍併同未繳餘額計算循環利息,有違誠信原則並損及消費者權益,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通過並公布監委錢林慧君提案,糾正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糾正案文指出金管會兩大缺失:
一、依據金管會89年11月9日公告的「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第1條第6項及第15條規定,信用卡計入循環信用計息本金之帳款,為「未清償」或「剩餘未付款項」部分,但銀行業者仍然將消費者已繳費部份,併同未繳餘額計算利息,逾越上述規範,也不符保障消費者權益精神。
二、金管會未儘速協調導正,亦未明訂於「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延宕至99年2月才決議將「消費金額」改按「未繳餘額」計算循環利息,導致消費者權益長期遭發卡銀行不合理對待,金管會未能積極履行其法定職掌,實有疏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