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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率偵結、重複起訴 監院糾正花蓮地檢署、花蓮縣警局

  • 日期:99-08-11

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將同一犯罪事實,分二次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花蓮地檢署也草率偵結、重複起訴,導致重複判決,侵害被告人權,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99年8月11日,通過監委黃武次、吳豐山提案糾正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花蓮縣警察局。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違失包括:
一、花蓮縣警局吉安分局,將同一犯罪嫌疑人,吸食安非他命罪嫌及持有專供施用毒品器具罪嫌,實質上同一犯罪事實,分二次移送偵查,且未於刑事報告書正確註記相關案情,導致重複起訴、二重判決,均送執行,確有違失。
二、花蓮地檢署檢察官就花蓮縣警局吉安分局第二次移送吸食安非他命罪嫌案件,草率偵結,重複起訴,導致一案兩判;且於指揮執行時,未注意有利被告的情形,聲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將前後二案均執行完畢,侵害被告人權,斲傷司法公信力,顯有疏失。
花蓮縣警局吉安分局96年間查獲嫌犯謝志祥在其住處持有吸食安非他命的器具,並涉嫌吸食安非他命,吉安分局將同一筆錄及驗尿報告兩次移送花蓮地檢署,花蓮地檢署也未查明,草率偵結並重複起訴,導致一案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