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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機關清理未繳汽燃費效能不彰 監察院糾正交通部

  • 日期:99-08-11

交通部委由監理機關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清理欠費效能不彰,交通部未善盡主管機關之責,訂定相關配套措施及建置刪除欠費課責之機制,並切實督促公路總局加強考核,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99年8月11日通過並公布監委沈美真提案,糾正交通部。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截至98年底,汽車燃料使用費未徵數計有160.17億元,監理機關未積極完成法定送達及移送執行程序,且債權憑證管理鬆散,多年來清理欠費效能不彰,肇致政府因未於法定時間內行使請求權而消滅,各監理機關94至99年自行刪除列管逾法定請求權時效之欠費案件,金額計70億1,208萬餘元。監理機關對逾時欠費案件逐年擴增,卻未積極研謀因應對策有效改善,亦未於屆滿期限前1年將欠費案件移送執行,並追究相關人員有無怠忽責任,顯有欠當。
二、交通部對於汽燃費欠費清理作業效能欠佳,未訂定相關配套措施,及建置刪除欠費課責之機制,對逾法定時效之欠費案件,未檢討辦理過程有無疏怠責任,且忽視各監理機關刪除欠費金額逐年遞增之情事,未切實督促公路總局加強考核,導致逾法定時效,而使公法上請求權消滅之欠費案件有增無減,未善盡主管機關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