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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庭有無必要設受訊人電腦螢幕 監察院提調查報告

  • 日期:99-08-11

偵查庭設置受訊人電腦螢幕是否妥適?監察委員李復甸提出的調查報告指出,詢問應備置受訊人電腦螢幕非不可取,但絕非解決偵訊筆錄真實可靠的唯一方法,法務部應籌謀改善之道。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99年8月11日通過監委李復甸提出的「法務部於檢察機關偵查庭設置受訊人電腦螢幕是否妥適」調查報告,李復甸在報告做以上表示。
調查報告指出:
一、依刑事訴訟法真實發現主義與直接審理主義之立法精神,本不應以偵查程序中被告的簽名筆錄,作為審判中不爭執之證據。偵查中筆錄無被告簽名之必要,更無理由成為審判之直接證據。
二、書記官有依法獨立製作筆錄之權責,但目前檢察官整理被告之供述,命書記官打字,侵害刑事訴訟法程序中,問、錄分屬之制衡機制。
三、現今書記官之出身具法律專業訓練專長者,約為三分之一。法務部長年未考拔具法律專長,能充分理解案件進行之人員充任記錄書記官。書記官電腦鍵打速度,未能普遍達到可順利記錄庭訊要點之要求。
四、筆錄之製作重在真實客觀,非檢察官之工具,亦不在於當事人是否滿意。訊問庭備置受訊人電腦螢幕非不可取,但絕非解決偵訊筆錄真實可靠之唯一方法。
五、法務部應就刑事訴訟法修法之趨勢妥為研議,訊問庭備置受訊人電腦螢幕乃為迥異之作為。
六、檢察官資訊環境改善方案小組會議,認為可能發生窒礙難行之處,建請法務部宜再審慎評估。應從改進檢察官開庭程序著手,讓當事人能詳閱筆錄並充分表達意見、尊重書記官製作筆錄之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