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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依法行使職權 澄清中國時報短評質疑

  • 日期:99-08-18

中國時報99年8月18日A19版「兩個孫中山」短評,有關涉及監察院行使職權的部分,本院特提出兩點澄清說明:
一、本院依據監察法第25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0條之規定,監察院提出糾正案後,行政機關如逾二個月未將改善與處置之事實答覆監察院時,監察院經有關委員會討論決議後,得以書面質問,或通知行政院或其所屬有關機關主管人員到院接受質問。監察院依法且本審慎態度行使監察職權,請行政機關到院質問,目的為落實監察行政部門依法行政。
二、有關公布學界研究經費之調查報告乙節,係監察委員本於憲法及監察法賦與之調查職權,將調查結果公諸於世,藉以督促政府相關部門,應謹慎分配政府有限資源,減少浪費並預防弊端之發生,應值各界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