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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陳童受虐致死案 監察院糾正內政部、桃園縣政府

  • 日期:99-09-08

桃園縣98年11月發生陳姓兒童受虐致死案,暴露縣府對社工人員訓練、督導,存有諸多缺失,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99年9月8日,通過監委洪德旋提案糾正內政部、桃園縣政府。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違失包括:
一、桃園縣政府對本件兒童受虐通報案件,未依法積極調查處理,自97年7月受理通報,至99年4月媒體報導陳童受虐致死為止,仍未決定成案與否,也未採取任何處遇措施;且縣府自始未當面訪視陳童,卻於98年4月29日草率判定陳童安全無虞,耽誤救援時機,顯有違失。
二、桃園縣政府未適時掌握本案社工員調查處理過程及所遭遇的困難,也未落實通報案件的篩案評估,其列管、追蹤及督導機制顯有缺失。
三、桃園縣政府對於兒童及少年保護新進社工人員之職前訓練、評核機制及見習制度,均未臻健全,任其獨立承擔挫折及困難,確有疏失。
四、內政部明知地方政府以補助款增聘之兒童及少年保護社工人力多為新進資淺人員,其專業素質及能力均有不足,實已影響服務品質及個案權益,卻迄未綢繆有效改善方案,實有怠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