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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姓母女燒炭自殺案 監察院糾正內政部及3縣市政府

  • 日期:99-09-08

南投縣國小六年級曹姓女童被母親強制帶走,於99年清明節燒炭自殺身亡,相關機關疏於應變,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財政及經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99年9月8日,通過監委沈美真、趙榮耀、尹祚芊、洪德旋提案糾正南投縣政府、臺中縣政府、臺中市政府、內政部。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違失包括:
一、南投縣政府社會處未察覺本案危急性,也不知攜子自殺屬犯罪案件,不熟悉兒保相關法令規定與調查方法,未追蹤銜接單位後續處理進度,導致一再錯失應變契機;臺中縣政府社會處多日聯繫曹母未果,仍未驚覺其母女有自殺之虞。社工員危機判斷失誤、專業不足,無法有效應變,顯有違失;地方政府對於兒保社工員是否適任,欠缺有效評估機制,也有疏失。
二、南投縣政府未清楚傳達本案危險訊息,且溝通協調混亂脫節,導致危急程度在傳遞過程中急遽遞減,造成後續接案的臺中縣政府誤判情勢,未阻止悲劇發生;臺中縣政府傳遞訊息過程中,也有落差及斷點,導致銜接或協處單位未立即有效處置,確有疏失。
三、臺中縣及臺中市政府接獲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案件後,未於法定24小時內進行調查處理及4日內提出調查報告,臺中市政府事後未檢討查明責任,仍強辯卸責,均有違失。
四、南投縣、臺中市及臺中縣政府兒童及少年保護相關主管或督導人員無法適時掌握本案社工員處理經過及遭遇困難,其列管、追蹤及督導機制顯有重大缺失,應予檢討。
五、本案地方政府跨縣市協調合作機制不足,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難辭監督不周之咎。